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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2 17:48:28
什麼權利?

購買價款抵押權,源于美國的購買債權擔保(後文有解釋)

購買價款抵押權是一種動産抵押權,其擔保的範圍是購買抵押物的價款。

換句話說:張三想要購買一個鍋爐,但沒錢,于是找李四借款,在這一個法律關系之中,張三為債務人,李四為債權人

李四作為債權人,擔心張三沒有能力還款,提出要張三抵押,但張三本來就沒錢,更是房子車子等等抵押物一概沒有。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1

張三沒有辦法,于是和李四商量,你借我錢,我買回來這個鍋爐,然後我用這個鍋爐給你抵押。

于是兩人在借款合同下,簽訂了抵押合同,首先約定鍋爐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再次約定若是張三還款不能,李四将依法拍賣變賣該鍋爐。

這種權利。

就是購買價款抵押權。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2


怎麼高于抵押權?

該權利相比于其他依法設置的抵押權,質權,其具有優先性,該優先性主要體現在:

一般情況下:

在動産抵押之中,一個财産上不同的抵押權或者質權,原則上都應該按照時間先後順序,來确認清償順序。

時間順序分為:

登記時間的先後;

交付時間的先後;

但不管交付還是登記的時間先後,都是時間順序。


《民法典》具體規定為:

同一财産,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價款的順序為:

有抵押權登記,按照登記;抵押權登記的,高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3


也就是說:還是張三、李四的例子,李四為債權人,張三為債務人,張三這次是借錢購買房子,不是生産經營,也就不涉及購買價款抵押權。

張三用自己的車子為李四設立抵押權,而在這個車子上面除了李四的抵押權,還有王五的一個抵押權。

王五的抵押權登記在先。

若是李四将該動産抵押也進行了登記,那麼李四登記在後的,按照抵押權時間受償熟悉怒,他是在王五後面。

也就是說:車子現在價值一萬五,張三欠李四、王五,每人一萬元,那麼王五可以受償還一萬元,李四隻有5000元。

這就是順位的重要性。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4


購買價款抵押權,則是突破了這一時間順序原則。

其享有了一種超級優先效力,登記在後的購買價款抵押權,優先于登記在前的其他擔保物權。

《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也就是說,張三、李四,此時的抵押權是購買價款抵押權,那麼在購買的鍋爐,交付給張三,十日内,兩個人都可以去辦理抵押登記。

張三在購買後,五日内,又給王五又設立了一個抵押權,将鍋爐抵押給王五,用作購買房車,且進行了登記。

其時間優先于,李四的抵押權,且李四的抵押權仍未登記,但李四在十日内,登記後,還是可以對該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這便是購買價款抵押權的超級優先效力,它是對優先權的優先權。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5


總結:

購置款抵押權在公示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後,高于在這期間辦理的任何其餘抵押,包括抵押權、質權。

這也就是标題說的。

新增抵押權,對于該物的效力,在公示登記設立後,将明确高于其餘抵押權和質權,無論他們是否登記在購置款抵押權之前。


注意事項:

以後,我們在實際生活之中,更應該注意此種購買價款抵押權。

因為該動産,有着十天的間隔期間,如果其餘擔保物權設立在前,很難察覺。

不過,我認為該種抵押權,還有待《民法典》出台後詳細的規定。

包括我國動産同一登記制度的設立,都将會涉及到該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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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财産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财産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财産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确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産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标的物交付後十日内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抵押權的相關内容(民法典生效後新增一權利)7


源頭:

它源于美國 《統一商法典》第9-103條等所稱的 “價款債權擔保 (p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簡稱 PMSI)”,可對抗同一物上在先設立的擔保權,是約定擔保物權突破法定優序規則最重要的特例,故有“超級優先權 (super-priority)”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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