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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脫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8:23:02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 朱軍陽

挂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脫身(案例告訴你挂名)1

拉丁語中有句諺語“有權利必有救濟”。現實中有很多人因為親情、友情、錢、上下級關系等各種原因,做了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且雙方簽署了明确的協議,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權利,亦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承擔任何法律風險,但後來實際上卻承擔了本不該承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當“挂名”法定代表人感受到或實際承擔責任,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後,往往急切地采取各種手段去掉“挂名”,但很難如願,其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困難重重,權利得不到救濟。實務中法院針對“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有兩種态度:其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登記屬于其自治領域,由公司内部決策,法院不幹涉;其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登記即使屬于其自治領域,但當申請人窮盡了除訴訟之外一切可能的救濟途徑之後,法院應基于保護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責支持其訴訟請求。

——案例展示——

有的地方的法院不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有的支持

案例1:宋玉鳴與北京譽高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京民申414号】

宋玉鳴挂名金翅飛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其既無股份,也無薪酬。宋玉鳴的任期早已屆滿,仍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有兩個股東:案外人北京谷龍國際航空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持有金翅飛公司45.45%股權的股東已經确認宋玉鳴的實際挂名情況并同意宋玉鳴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譽高公司作為持股54.55%的股東卻長期避而不見,足以證明公司無法有效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公司已經陷入僵局,已經無法通過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決,宋玉鳴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也符合章程規定。金翅飛公司存在勞務糾紛,法院、工商、稅務部門多次要求宋玉鳴說明情況,并且金翅飛公司的執照、印章均在譽高公司的手中,目前能夠代表金翅飛公司的應該是譽高公司。宋玉鳴已經窮盡了除訴訟之外一切可能的救濟途徑,在一審中宋玉鳴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其已通過公證、登報聲明等方式向金翅飛公司、譽高公司、工商部門明确提出辭去公司職務。

宋玉鳴任期屆滿後,金翅飛公司及其股東拒絕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侵害宋玉鳴的民事權益。宋玉鳴請求法院判決金翅飛公司及其股東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但本案一審、二審及再審均認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金翅飛公司的自治事項,法院不能強制金翅飛公司做出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亦無法直接代替金翅飛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宋玉鳴的訴訟請求自始至終沒有得到支持,權利救濟陷入困境。

案例2:和芳等與北京一緻性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02民終8896号】

和芳是一緻性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法院已查明,一緻性公司一直由經理郝守祝實際控制,南京世紀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郝守祝)在一審庭審過程中也承認一緻性公司的經營及相關證照印章均由郝守祝控制,和芳無法行使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和芳已經多次書面發函辭去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職務,但一緻性公司和郝守祝收悉函件後均未有任何回應。無奈之下,和芳隻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選舉新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因持股51%的南京世紀公司(同樣由郝守祝實際控制)否決了公司選舉新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議案,導緻表決結果未過半數,股東會未能形成決議。和芳已窮盡所有的内部救濟渠道,已經别無他法,隻能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按照一緻性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指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上述事項屬于公司内部決策事項,和芳系一緻性公司股東北京創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和芳與一緻性公司具有關聯性,現其雖要求辭去一緻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的職務,但一緻性公司股東會臨時會議未能通過該決議。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和芳要求一緻性公司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的工商變更登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判決駁回和芳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筆者檢索了很多案例,很多地方的法院都與上述案例1和2一樣,最終沒有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如孫強、艾特密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遼民申4135号】經審查認為,根據一、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再審申請人作為艾特密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負責人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公司申請變更備案事項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範疇,再審申請人起訴要求變更公司負責人,該變更登記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再如李明柏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蘇民申2014号】:本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李明柏的本案訴請是要求變更江蘇長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設立、變更系公司内部自治範疇,故李明柏所訴事項依法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挂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脫身(案例告訴你挂名)2

案例3:吳曉敏與上海睿志貿易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01民終6027号】

吳曉敏于2011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間僅作為睿志公司從事行政人事工作的普通員工,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故吳曉敏僅系睿志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作為睿志公司唯一股東,于2011年7月12日通過《股東決定》委派吳曉敏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而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的任期為三年,睿志公司并未提供吳曉敏在任期屆滿後獲得連任的相關證據。吳曉敏在本案中提交了其早于2015年6月9日即向A公司提出辭去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證據,且吳曉敏早于2015年3月20日已将睿志公司相關證照、印章及财務賬冊等與睿志公司關聯公司進行了全面交接。吳曉敏并非睿志公司股東,其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後作出決議,而直至上述交接近四年後的本案訴訟,睿志公司或A公司也從未作出意欲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吳曉敏請求法院要求睿志公司至相關部門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的訴訟。

綜合考量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吳曉敏作為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睿志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本院對吳曉敏要求睿志公司至相關部門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就申請變更登記的程序,本院在本判決生效後給予睿志公司三十日的期間,睿志公司可于該期間内至相關部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吳曉敏應予以配合。三十日屆滿後,睿志公司如未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則應及時至相關部門辦理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并承擔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被滌除後公司應承擔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案例3支持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認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合法權益已無法通過内部程序獲得救濟,法院判決是保護其作為普通公民權益的唯一路徑,于法于事實有據。

——案例分析——

“挂名”法定代表人風險很大,支持或不支持去掉“挂名”都有依據

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被認為當然屬于公司的代表人,承擔公司經營管理不善的風險與責任.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其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和)刑事責任風險。

民事責任風險:如果公司一旦經營不善,對外欠下債務或者拖欠員工工資,公司會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名單。同時法院也會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法定代表人在被限高期間,無法乘坐飛機、高鐵、動車一等座、子女不能進入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進入高檔場所消費、不能住星級賓館等等。

行政責任風險: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規範經營,逃稅漏稅,會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當公司不履行一些處罰措施時,監管部門會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罰款或其他處罰措施。

刑事責任風險: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有很多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不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訴訟請求的法院基本上都是基于《公司法》的規定,認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公司的自治事項,法院不能強制公司做出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亦無法直接代替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據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複》,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法院往往認為,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和約定,一個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内部程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指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上述事項屬于公司内部決策事項,“挂名”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具有關聯性,其雖要求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必須由公司股東會做出決議,以上顯然屬于公司意思自治範疇,法院不便幹涉。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顯然,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格且須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實踐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常常并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在公司及相關股東不予配合的情況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根本無力控制是否能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決議或決定。按照上述程序和規定,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反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窮盡除訴訟外的一切手段,也無法滌除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事實上,很多案例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不會配合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救濟往往陷入困境。

筆者贊同第二種态度,雖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屬于其自治領域,但其并非法外之地,當申請人窮盡了除訴訟之外一切可能的救濟途徑之後,法院應基于誠信公平的法律原則和理念,盡到保護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職責和義務。

挂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脫身(案例告訴你挂名)3

基于《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章程等都規定和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無論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其都是公司日常工作的實際參與人員,應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是公司中的一員。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需要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能力,“挂名”法定代表人作為一個無法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根本不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各種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選任的規定都是為了規範和管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以利于公司的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上規定不應作為阻卻司法介入“挂名”法定代表人權利救濟的正當理由,導緻其無法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甚至承擔無法進行變更登記而帶來的不可預測的責任和風險。“挂名”法定代表人作為形式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法不符,于公司發展不利,更不利于維護正常健康的社會經濟秩序,理應杜絕此種現象的發生和存在。

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和誠實守信公平的原則,“挂名”法定代表人無法行使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亦無從了解公司的财務、經營狀況等,更無法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甚至無任何報酬或即使有也很低。《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規定,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立法的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是民法的首要目的。當“挂名”法定代表人窮盡一些途徑都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法院應履行保護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法院不能機械理解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屬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簡單地以未形成股東會決議為由不予支持,繼續強制要求“挂名”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相應責任(包括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等民事責任或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等),顯然有失公平。退一步來說,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屬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項,也并非法外之地,依然應接受法律的制約和調整。機械理解相關規定,不保護“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有悖《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因此,當“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經窮盡所有的内部救濟渠道時,隻能也應該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于法律關系分析,“挂名”法定代表人系受公司委托,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權随時單方解除其與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當“挂名”法定代表人辭職函送達公司時,委托合同關系已經依法解除。委托合同關系既已解除,公司理應配合滌除其作為公司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事項。尤其是,當“挂名”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後,公司并沒有“挂名”法定代表人獲得連任的相關證據,因此,委托合同關系也喪失了繼續有效存續的基礎。如果公司一直不選任新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及時選任的義務,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該不利後果可能引起的風險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将不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可能性。

如何去名//

“挂名”法定代表人去掉“挂名”很難,但并非不可能

一般情況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首先還是要通過公司内部的決策程序進行,其需要窮盡内部救濟渠道,要拿到相關證據,如是否有股東決議或股東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意見,包括免責聲明、同意變更函等。

依據去名的正常程序,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同時,“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的任意解除權,随時解除委托合同。

挂名法定代表人怎麼脫身(案例告訴你挂名)4

如果以上正常途徑走不通,則考慮采取訴訟途徑進行救濟。此時需要考慮作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簽署的相關“挂名”協議、其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是否任職或領取報酬及公司拒絕辦理變更登記、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證據(包括任期屆滿的證據)等。

最後筆者建議,如果可以選擇法院管轄地,建議選擇對“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持支持态度的地方的法院,同時,向法院提供類似審判案例作為參考。

如上海地區的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觀點都是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最高人民法院“王惠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書】就認為“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已辭職離開公司,不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應再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其繼續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緻使其因公司債務的執行問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因其并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後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其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将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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