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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 王振濤律師 就如何書寫再審申請書發表頭條。
原文,标題及正文如下 :
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引
一、把握再審請求的層次
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再審申請書在再審請求這一項下,提出的均為要求進行改判的内容,而缺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定再審的請求。這似乎是當事人/代理人對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程序了解不夠深入導緻的結果。
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的審判監督程序主要包括了兩個子程序:再審審查和再審。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是由不同業務庭分别處理上述兩個程序的工作。通行的做法是立案庭負責再審審查,審判監督庭負責再審審理,也有法院将再審審查工作根據案件性質分散到各業務庭,少數法院将上述兩個程序均放在同一業務庭實施。既然審判監督程序包含了兩個子程序,那麼再審申請書也應體現上述程序,完整表述再審請求。我們發現大量再審申請書缺乏對裁定再審本案的請求内容,而是越過再審審查的程序,一步到位,直接要求對案件實體進行改判。這樣的表述方式已經習以為常,但是這種作法實際上是對審判監督程序把握不準的體現,也是對從事再審聽證複查法官的忽視。律師辦理一個成功的再審申請案件會經曆兩個階段,拿到兩份裁判文書:一是再審裁定,通常是上級法院的提審裁定。二是再審判決或裁定。如果再審申請直接指向實體再審環節的處理,那麼,對再審審查的缺失,就是一個缺憾。
可以參考的再審請求部分如下:1、裁定再審本案;2、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對1的内容,可以具體表述為裁定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本案。對2的内容,可以根據個案具體細化表述。
當然,審查和再審的分置,客觀上造成了些許不便。一份再審申請書,在審查環節要宣讀,在再審環節還要讀。筆者認為,在再審庭審時,對上述1的内容就不必再宣讀了。
二、注意再審請求的嵌套特征
再審請求的列明,必須受到約束,不能随意寫就。約束的因素有一審訴訟請求、一審判項、二審判項。通常,在兩審均未超出訴訟請求進行裁判情況下,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應該首先針對二審判項,要表明對哪些判項不服,要求如何改判。一審訴訟請求、一審判項和二審判決三者之間,是一種層層過濾的性質,在先的訴訟請求是基礎,根據當事人處分原則,人民法院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故在後的裁判内容不會也不能超過前面的訴請。再審請求針對二審判決主文,同時不能超過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認識再審審查和再審的不同标準,科學安排再審理由
再審審查和再審存在不同的标準。前者門檻相對後者要低。某些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比如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等,是再審的法定事由。但是經由此類事由進入再審的案件,裁判結果可能和原審一緻。根據上述情形,在為當事人設計再審方案時,就要考慮當事人的戰略目标。如果當事人追求的是實體結果,而違反法定程序的原審并未導緻錯判,就沒有必要申請再審。有的當事人會更在乎提審或者指令再審後争取來的緩沖時間,此情形下,對原審程序的嚴重錯誤,就有必要予以關注,并寫入再審申請中。
四、合理歸納争議焦點,主次分明布局再審理由
倒金字塔模式。如果一個案件有三項再審理由,那麼如何進行先後排序?有的申請書習慣按照認定事實、适用法律和程序三大方面依次寫作。我們不這樣認為。我們認為,應該參照新聞稿的倒金字塔模式進行寫作布局,最重要最有把握的理由先寫,其他逐次布局。必須服務于再審申請書閱讀者---法官的閱讀心理。幹貨先行,先聲奪人,一開始就吸引法官的關注、思考乃至認可,這是一份成功的再審申請書的必備要素。
全覆蓋原則。對于一些把握不大但有價值的再審理由,也要适度列明。畢竟,律師的判斷和再審合議庭的判斷标準未必一緻。律師認為無足重輕的,合議庭或許會認為足以導緻啟動再審。律師在再審申請書中要争取做到再審理由的全覆蓋。
五、其他
再審申請書的格式,盡量對标裁判文書。從法官的閱讀習慣來說,再審申請書的字體、字号、行間距等格式,越接近裁判文書,越能給法官帶來舒服的閱讀體驗。字體太小,行間距過小,擠擠挨挨,是一種糟糕的閱讀體驗。不同的閱讀體驗,多多少少會影響閱讀者的閱讀效果。
再審申請的用語須與再審判決保持一緻。比如判決書中“以下簡稱”後面企業法人的簡稱是不用雙引号的,有的文書中将此加上雙引号,會給法官别扭的閱讀體驗。凡此種種,需要大家細細比對和感知。記得有人說過,讓人舒服的能力,是一個人成功的重要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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