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
“四金”讓人傻傻分不清
新同學學習知識
老同學鞏固知識
01 定金
簽合同時,對定金
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
同時應約定
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而數額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
主合同标的額的20%
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02 訂金
嚴格講訂金并非法律概念
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
在交易成功時
訂金充當貨款
在交易失敗時
訂金應全額返還
03 押金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時
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無權收回押金
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04 保證金
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
時間和數額沒有限制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
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
一般情形下
沒有特别約定時
訂金、押金或者保證金
都不是定金
沒有雙罰性質
建議大家在經濟生活中
根據自己的需要
合理的選擇使用“四金”
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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