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複“誠實而不幸”負債者的信用,改變随意使用永久失信名單的懲戒措施,是《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重大亮點。
改變随意使用永久失信,具體法律條文是哪些?關于改變随意使用永久失信名單,強制執行法有兩處說明:第一,第六十八條中強調失信名單一般情況下為兩年以下,特殊情況下為三到五年。第二,第七十條中再次強調,懲戒期限兩年結束後,還需要繼續懲戒的,需要履行嚴格的法律法規批準程序。
改進失信懲戒措施,有哪些積極變化?第一,舉證責任方面。兩年失信名單結束,繼續列入黑名單的,執行法官需要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不需要像之前負債者自己提起執行異議程序,證明自己确實無履行能力,從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更有益負債者。
第二,法律适用方面。此前,同樣是無财産可供執行,有的被執行人納入永久失信名單,有的被執行人則是兩年失信懲戒。強制執行法出台後,讓更多負債者更快恢複社會信用,為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強制執行法出台前,納入永久的負債者的征信如何改變?強制執行法出台前,存在着一批納入永久失信名單的負債者。作者建議:
第一,開展專項行動。經過嚴格審查後,将不符合納入永久失信名單的負債者,在法律軌道内盡快解除失信懲戒,并推送到銀行等各個機構,更新征信報告,激發創業就業的活力動力。
第二,推動全民普法。給創業者和負債者信心,不要讓失信束縛住東山再起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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