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将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舉個例子:因甲公司尚未認證,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重新開具發票的要求後,需要在稅控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乙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會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乙公司的稅控系統中。乙公司取得編号之後,就可以在稅控系統開具紅字發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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