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專業解讀“交通肇事逃逸”
作為一項發生率較高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确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該法條規定,刑法根據交通肇事罪的不同情形設置了三個層次的量刑。第一層次系該罪的普通構成,也即基本犯,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系該罪的加重構成,在發生事故的前提下,有逃逸行為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形的,量刑在三年以上;第三層次也系該罪的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量刑在七年以上。
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就是因為在交通肇事中,逃逸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逃逸者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刑責和對被害人施救,不履行其救助義務,逃逸體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特别是在造成人傷後果的情形下,更有緻傷者于不顧,提高傷者死亡,導緻後果進一步擴大的風險。國家通過立法對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定罪情節依據,因逃逸導緻被害人沒有得到及時救治造成重大傷亡的,又将其作為加重情節在量刑上升格處罰。透過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可以清晰地看出肇事者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和主觀惡性的,這也是刑法加重對逃逸行為刑事處罰的原因所在,立法最終目的是保護被害人人身和财産權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減少逃逸行為的發生。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根據不同情形在量刑上體現為遞進式結構,不難看出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督促肇事者積極履行救助義務,這正是交通肇事罪規範保護目的的核心内容。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态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龍江省電力系統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 吉林省孫某涉嫌“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張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 山東省王某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緻死案
* 江蘇省羅某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 河南省張某涉嫌僞造金融票證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 山東省某交通局張某(處級)受賄罪判處緩刑案
* 甯夏周某販賣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緩案
* 北京市王某僞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訴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