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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有婚姻法律規定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23:09:23

早婚有婚姻法律規定嗎(陽婚與法律規定)1

一、配陰婚主要是購買女屍為男屍配陰婚,目前尚未發現有購買男屍為女屍配陰婚。如延安市劉某某因母親外走他鄉,便于十餘年前購買一具女屍為其父冥婚。這應當是我國父系血統占絕對主導地位所緻,而非男尊女卑所緻。我國古代婚姻一直實行男女平等,如《禮記·昏義》所言:“婦至,壻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yìn),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父系血統僅意味着,結婚視為妻加入夫的家庭,而不是相反。陰婚習俗源于陽婚,也采用父系血統。配陰婚後,女屍被視為男屍家庭的屍。我國法律未采用父系血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非盜賣女屍價格大緻與婚姻中的彩禮相當,盜賣女屍價格與拐賣婦女出售價相當,與當地的生活水平相關,一般在20000元到10萬元之間。我國法律不禁止彩禮,如果最終未結婚或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倒賣屍體構成犯罪,出售屍體也是違法的。

三、配陰婚有女婿為嶽父配陰婚、母為子配陰婚、子為父配陰婚、父為子配陰婚、孫子為祖父配陰婚等多種情形。由此可以看出,就民間習俗而言,父母子女之間、女婿嶽父之間,都有可能擁有處置相對方屍體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遺體受到侵害的,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據此可以認定,屍體處置權屬于近親屬。女婿嶽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故按民間習俗,擁有屍體處置權的親屬範圍大于法律規定。

四、遺産糾紛可通過繼承法處理。因為擁有屍體處置權的近親屬經常不止一人,但内部就屍體的處置方式發生的糾紛處理卻沒有法律依據,其中常見的一種糾紛就是配陰婚糾紛。有一起案件,就涉及女屍應該和誰配陰婚的問題,其老公先是将其囚葬,說待自己死亡後與她合葬,就是與自己配陰婚,這個民間叫做“生死全嫁”。但她母親将她屍體盜出另葬他處。他老公說,她母親要出售她的屍體與他人配陰婚賺錢,要求返還屍體。法庭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沒有支持其訴請。

五、屍體處置權人自願實施的配陰婚行為是公序良俗還是民間陋俗?司法實務界是有分歧的。公序良俗在我國具有和法律同等的地位,按民法典,做任何事情都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但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分明,尚屬于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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