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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1 04:33:34

有關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備的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發起人制定,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規則該規則具有内部約束性同時又具有契約性的特征,公司章程是一種具有契約屬性的公司自治規則,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有關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有關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公司法公司小憲法之)1

有關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

一、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備的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發起人制定,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規則。該規則具有内部約束性同時又具有契約性的特征,公司章程是一種具有契約屬性的公司自治規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行為要件,為公司提供行為、活動的指導,也是公司對外表明資信的證明,同時也是公司政府對公司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

二、 公司章程記載事項

依據法律對記載内容有無明确的規定,公司章程記載事項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一) 必要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必須要記載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意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公司章程将無效。公司章程絕對必備的事項基本相同如公司的名稱、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和股東信息等。具體事項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二) 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除必要記載事項外,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發起人或創辦人認為有必要載入章程,作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可以包括:

(1)股利分配:增資有限認繳;

(2)股權轉讓的條件;

(3)股東身份的繼承;

(4)股東會召開的時間與程序等;

(5)董事會的産生及任期等;

(6)監事會的職責與程序等;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公司章程經曆登記生效之後,增加、删減或改變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删除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非經股東同意,不得變更股東既得的權利,不得給股東設定新義務;非經股東一緻同意,章程修改不得為部分股東設立新權利。

四、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沖突

公司是資合與人合的結合體,有限責任公司更強調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協議在日常運營過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約定沖突時,建議分兩種情形進行處理:

(一)股東間内部産生的糾紛

(1)當股東間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沖突,若協議、公司章程列明了優先解釋順序,按照約定适用;

(2)當股東間協議與公司章程發生沖突,且未列明解釋順序,以後簽署生效的文件為準。

(二)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

(1)針對與第三方産生的糾紛,原則上,以章程約定為準;

(2)若章程列明适用股東間協議,則以股東間協議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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