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券商保薦代表人數量可能會暴增。
近期除了創業闆注冊制改革在投行圈内引起反響外,6月12日與創業闆改革同時發出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同樣在業内掀起輿論波瀾。
重點在于,保代門檻出現放松。此次兩大實質性門檻被取消,《辦法》不再提擔任項目協辦人,也不再提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新增非準入型水平評價測試。
據了解,證券業協會正在醞釀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券商中國記者從一名接近監管人士處獨家獲悉,監管認為要成為保薦代表人應具有股債新三闆、質控、内核相關經曆,需長達36個月以上;同時是在業務崗(承做)。
保代門檻重大變化
注冊制的持續推進,不僅影響一級市場的生态,也影響着保薦代表人群體的職業動向。
6月12日《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創業闆改革文件同時發布,迅速獲得業内關注。注冊保薦代表人的“門檻”出現重大變化。
《辦法》明确指出,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财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内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辦法》還提到,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準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
具體來看,相比2017版的表述來看,2020修訂版發生重大變化:相關保薦工作時長出現調整。從“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調整為“最近5年内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曆、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
更重要的是,實質性門檻出現變化。
第一,不再要求項目協辦經驗。2017版提及的“最近3年内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内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已被取消。第二,不再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但新增了非準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保代的專業能力水平。
在多名投行人士看來,此次調整意味着保代将不是“稀缺資源”。一名深圳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從現有規定來看,門檻并不高,可以預見保代數量将會暴增。”在他看來,未來協會可能會對保代需具備的能力條件進一步發布指引。
券商中國記者從一名接近監管人士處獨家獲悉,監管認為要成為保薦代表人應具有股債新三闆、質控、内核相關經曆,需長達36個月以上;同時是在業務崗(承做)。
一名券商投行資本市場部人士表示上述要求對其極為不利。他告訴記者,其一直為準保代狀态,但因為在承銷崗,不屬于承做崗,擔心未來無法注冊保代,呼籲監管層能有新老劃斷的安排。
投行從業者的憂慮反映出保代政策紅利已經成為過去。注冊制改革下保薦角色将會弱化,通道價值不再。
華東一名券商投行老總接受券商中國記者采訪時表示,“保代事前資格準入這個制度徹底廢掉,能讓投行重新聚焦在客戶服務上,而不是考試。這個事情也可以看出,股票發行實現市場化其實是非常艱難。”
處罰力度升級
此次修訂還落實注冊制改革要求,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強化保薦機構内部控制,加大對中介機構的問責力度。
在監管措施專章中,《辦法》新增一條,對于包括“擅自改動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在内的9大情形,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在3個月到12個月内不受理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據了解,去年就有券商保代被曝出擅自修改科創闆招股書的内容。
不止于此,對于保薦機構的處罰,暫停資格最長可達到3年,甚至被吊牌。《辦法》提出,如果保薦機構出現内部控制制度、持續督導制度、保薦工作底稿制度等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執行的;廉潔從業管理内控體系、反洗錢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執行等11個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暫停保薦業務資格3個月到36個月,并可以責令保薦機構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情節特别嚴重的,撤銷其保薦業務資格。而在2017年版本中,暫停業務資格時長最多為6個月。
對保薦代表人的問責力度同樣加大。《辦法》提到,若保代出現重大事項未報告、未披露;僞造或者變造簽字、蓋章等8個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在3個月到36個月内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别嚴重的,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的監管措施。
另外,發行人如果招股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問題,證監會可以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資格12個月到36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相關負責人,對保薦代表人采取認定為不适當人選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撤銷保薦業務資格,對相關責任人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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