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彭飛 通訊員 高磊
生活中,不少司機朋友以為套用别人駕駛證是小事,不會被交警查到。在鄭州街頭,一名司機由于使用僞造駕駛證就被交警“逮住”了,由于他還涉嫌無證駕駛、汽車逾期未檢驗等,被合并處以行政拘留20天。
3月19日上午,鄭州交警四大隊二七廣場崗民警接到指揮室通知,一輛号牌為豫J4**59的白色本田轎車涉嫌逾期未審驗,請予以攔截。
執勤民警張弛和李建交在二七廣場将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駛而來的豫J4**59的白色奧德賽轎車攔下。當張弛查驗該車駕駛員證件時,一眼就發現其出示的姓名為“商某雨”的駕駛證系僞造。
張弛通過警務通按照“商某雨”的信息進行查詢,結果顯示的人員信息照片與當事駕駛員明顯不符。看到照片,當事駕駛員慌了神,又轉口說:“我的駕駛證由于長期沒有審驗被注銷了,這是套我堂弟的駕駛證”。
經過民警網上查詢,當事駕駛員名叫商某軍,河南濮陽人,駕駛證信息無法查詢到。其駕駛的車輛為其本人所有,車輛檢驗合格至2018年2月。
由于商某軍無證駕駛機動車并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駕駛逾期未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被鄭州市交警支隊合并執行給予行政拘留20天,處罰金2700元。
民警提醒,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還有可能觸犯《刑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罰金2000至5000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使用僞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次修正)第二百八十條最後一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裴申申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