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咬什麼意思?原标題:一池能否容倆“魚”?大“鳄”上演變形記,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撕咬什麼意思?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編者按:近日,新加坡卡帝樂鳄魚私人有限公司與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圍繞包含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鳄魚圖形的商标展開的紛争,有了新的進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開的判決,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對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予以維持注冊後,曆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原商評委所作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原标題:一池能否容倆“魚”?大“鳄”上演變形記
在服裝、鞋襪、眼鏡等商品上,将面向某一特定方向的動物、植物、肖像等作為圖形商标使用并不罕見,有的還将圖形以“鏡像”的形式使用。在服裝市場上,以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鳄魚圖形為标識的商标便頗為常見。而針對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鳄魚圖形,來自新加坡和法國的兩條“鳄魚”,在中國展開激烈市場競争的同時,産生了諸多商标權屬争奪與侵權糾葛。因雙方糾紛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相關案件入選了“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
近日,新加坡卡帝樂鳄魚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卡帝樂)與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科斯特)圍繞包含頭朝左與頭朝右的鳄魚圖形的商标展開的紛争,有了新的進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開的判決,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裁定對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予以維持注冊後,曆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原商評委所作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是否近似?山重水複
據了解,拉科斯特于1979年在中國提出“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見圖1)的注冊申請。1995年,拉科斯特又将其在法國注冊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見圖2)在中國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此舉招緻一條來自新加坡的“鳄魚”不滿,雙方此後展開了激烈的“撕咬”。
2012年,卡帝樂引證其在先于中國提出注冊申請的“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見圖3),對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提出争議,主張兩件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拉科斯特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見圖4),請求原商評委撤銷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
據悉,卡帝樂目前已被一家中國企業收購,1993年其提出上述“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的注冊申請。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下稱原商标局)認為該商标與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據此駁回了“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的注冊申請。卡帝樂随後向原商評委申請複審,商評委裁定認為兩件商标不近似,後該商标被初步審定并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拉科斯特針對卡帝樂的“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提出了異議及異議複審申請,但未能得到原商标局與原商評委支持,拉科斯特随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卡帝樂的“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與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中的鳄魚圖形近似,兩件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據此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卡帝樂與原商評委均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兩件商标中的鳄魚圖形近似,但“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的顯著識别部分為英文“CARTELO”,與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共存不會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據此撤銷一審判決。
在圍繞着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展開的糾紛一案中,原商評委認為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與卡帝樂的“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不近似,卡帝樂繼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重點比較了雙方商标中的鳄魚圖形後,認為兩件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拉科斯特随後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兩件商标不近似,拉科斯特亦不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卡帝樂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
能否共存?柳暗花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拉科斯特與卡帝樂之間的糾葛不僅有上述商标行政糾紛案件,拉科斯特已針對卡帝樂單獨以鳄魚圖形為标識的多件商标提出了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雙方還有一起正處于審理程序的商标侵權民事糾紛以及一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作出裁定的民事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糾紛案作出的再審判決,明确了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時應采取整體比較法,而且境外共存協議不影響商标近似性的判斷,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在針對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糾紛案作出的再審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整體比較法,卡帝樂的“CARTELO及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顯著識别部分為英文“CARTELO”,與拉科斯特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不構成近似商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對拉科斯特與卡帝樂的前身于1983年簽訂的一份商标共存協議的效力問題進行了分析。卡帝樂稱協議中拉科斯特承認雙方商标的主要區别在于商标中鳄魚圖形的腦袋朝向,所以其有權在包括中國在内的所有國家和地區使用頭朝左的鳄魚圖形,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上述協議涉及的國家和地區并不包括中國,對卡帝樂的相關主張未予支持。
卡帝樂在相關糾紛案件中主張拉科斯特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卡帝樂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拉科斯特提出“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在中國的領域延伸保護申請前,其已于中國在先使用“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響,由于拉科斯特已在先獲準注冊了“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而“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是其“鳄魚圖形(頭朝右)”商标的“鏡像”,拉科斯特提出“鳄魚圖形(頭朝左)”商标在中國的領域延伸保護申請并不具有惡意。
卡帝樂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就拉科斯特與卡帝樂的一件民事糾紛案作出的判決中,已經允許卡帝樂以任何形式使用頭朝左的鳄魚圖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卡帝樂使用的頭朝左的鳄魚圖形與拉科斯特使用的頭朝右的鳄魚圖形近似,但卡帝樂一般将頭朝左的鳄魚圖形與英文“CARTELO”同時使用,這種使用行為不具有惡意,并未侵犯拉科斯特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雙方因包含鳄魚圖形商标的注冊和使用而引發的案件中,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促使雙方包含鳄魚圖形的商标能夠區分各自的商品來源,卡帝樂應當依法正當使用其核準注冊的商标,保持與拉科斯特的商标“有明顯區分的相關使用環境和狀态”,避免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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