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職場

 > 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要賠償嗎

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要賠償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2 20:32:22

員工未提前30天辭職要賠償嗎(未提前30日通知擅自離職)1

員工在跟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合同中通常會有一條規定:正式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試用期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信大多數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都會遵守合同,提前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其實隻要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并不需要真的等到三十天(或三天),就可以順利離職了,不過也有一些情況,雙方沒那麼“好聚好散”,這個時候,如果員工的離職沒有嚴格按照合同來走完流程,并且因為其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實際損失,那麼很可能就會惹來法律糾紛。

咱們先來看長沙的這個案子:

2019年5月,謝某入職xx公司,擔任設計師助理一職。入職後,謝某在公司學習了手機主題打包等信息。2019年11月9日,謝某突然以個人原因擅自離職并迅速入職第三方公司,将在xx公司學習并掌握的手機主題打包技術用于第三方公司,直接導緻xx公司與第三方公司關聯單位合作終止,每月直接損失至少3.6萬元。

2019年8月,湖南長沙XX公司,将員工謝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勞動者謝某以個人原因向xx公司提出離職,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确認謝某擅自離職違法;2、判令因謝某違法擅自離職給XX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8.5萬元。

但謝某辯稱,自己在xx公司擔任的助理崗位,崗位級别低,薪酬待遇低,不可能造成上訴人公司巨額的經濟損失。xx公司存在多處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被上訴人有權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經調查,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謝某以個人原因向xx公司部門負責人提出離職,并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謝某離職前工資标準、工作崗位性質、工作年限以及離職原因與入職情況,酌情認定謝某應賠償xx公司損失6000元。至于原告xx公司主張的,因謝某違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8.5萬元,因提供的證據不充足,法院予以駁回。

一審的結果,xx公司并不滿意,繼續申請上訴,不過二審的結果仍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xx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謝某違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因此對xx公司索賠的18.5萬,不予理賠。但謝某沒有按照正規離職流程,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因此最終被判賠償用人單位6000元。

本案的這個判罰十分合理,同時也是給我們員工敲響一個警鐘:一旦簽訂合同,工作就不再是一個人的事。它是一份受法律保護的契約,因此違約的一方,理應依法給予賠償。不過,法律也是公平的,如果用人單位索賠的金額不合理,法院也不會縱容的。

比如,下面這樁案件:

某超市收銀員劉某,月工資2427元。在十一國慶節假期第一天離開工作崗位後一直未歸。後于國慶假期的第三天給人事主管發短信要離職。

超市人事主管便向劉某發短信警告,稱其擅自離職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如果不及時返崗,公司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此後劉某一直未與公司聯系,也一直未再去公司上班,接着公司向仲裁委仲裁提出仲裁,要求劉某賠償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9000元。

最終,仲裁委根據劉某的月薪狀況,判罰劉某自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公司485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因為劉某擅自離職,公司不得不臨時雇傭趙某代替其工作,趙某日薪為350元,故向劉某索賠損失9000元。

但法院認為,劉某的公司為月薪2427元,平均日薪100元左右,而王某的替代者趙某,日薪350元,甚至比同公司管理層的經理黃某和辦公室主任王某的日薪還要高,這個薪資明顯不合理。最終,一審法院裁決,劉某的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223元。

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但最終二審維持了一審的裁決結果,責令劉某在決書生效10日内支付公司2223元。

所以通過劉某的案例,我們能夠看到,對于員工違約擅自離職的案件,法院的判罰通常是比較清晰的。對于員工确實有違約事實的, 通常會參考員工薪資标準來判處罰金,所以公司想要過多“訛詐”,也是不太可能。

總之,通過今天的案例分享,我們是想告訴大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看起來是給員工增加了一項義務,其實也是變相給員工提供了一項權利。隻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員工就可以毫無障礙地離職,不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而即便員工違反了這條規定,公司想要索賠,也必須能夠提供确實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違約确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且索賠的金額,必須結合員工的實際薪資和具體情況,不能過高。

所以,當我們了解了這條法規,以及違反法規的後果,就更應該引起注意:一、除非遇到極特殊情況,盡量不要“違規離職”;二、一旦真的被用人單位起訴,要依法維權,不要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職場资讯推荐

热门職場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