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分名下的一套房産,老羅和老伴立下遺囑指定房子分配給小兒子。老伴過世後,老羅又立遺囑把房子指定給其他兒女繼承,而在立新遺囑時,老羅患有血管性癡呆。
到底哪份遺囑才有效?近日,南甯市西鄉塘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繼承糾紛。
父母立下遺囑
房産指定由小兒子繼承
老羅有4個子女,大羅是老羅和前妻所生。羅二、羅小妹和小羅,是他和老伴王某所生。兩位老人在南甯有一套房産,雖然登記在老羅名下,但是是夫妻的共同财産。
2002年2月初,兩位老人共同立下自書遺囑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該套房産給小兒子小羅,以後集資建房增大面積均由小羅出資辦理。今後,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
當日,兩位老人還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遺囑,内容與自書遺囑基本一緻。
父親另立遺囑
房産不給小兒子繼承
2013年8月7日,老伴王某過世。此後,老羅便一直與女兒羅小妹共同生活。
2013年12月底,老羅重新立下一份遺囑,表明房産是他個人所有,并指定在他去世後,由大羅、羅二、羅小妹共同繼承。該遺囑有老羅和兩名見證人簽字确認,廣西一律師事務所也出具見證書對見證過程進行說明。
2017年底,老羅死亡。老羅生前曾多次住院,患有“腦梗塞後遺症”“老年性腦萎縮”“血管性癡呆”等病症。不過,經治療後,神志改善。
兩份遺囑究竟哪份有效?為繼承房産,羅家幾兄妹訴至南甯市西鄉塘區法院。
另外,2018年1月底,大羅死亡,大羅的妻子、女兒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明确表示要求繼承份額,并在繼承後将相應份額直接轉贈給小羅。
而小羅夫婦于2018年10月在南甯市另購買了一套房産,按照遺囑約定,小羅有繼承權嗎?
法院認定兩份遺囑都有效
子女按份分配
法院認為,兩份遺囑均合法有效。
其中,老羅在訂立後一份遺囑時雖患有血管性癡呆,但在相關的病情描述中又記載其“語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認定老羅完全喪失認知和判斷能力,不能自主決定财産歸屬。該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真實有效。
而訴争房産是兩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産,兩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産權份額。第一份遺囑由兩位老人共同設立,遺囑約定“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但該約定未明确時間點和另行處置方案,應以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情況判斷上述約定是否成就。當時,兩位老人設立遺囑的初衷應當是将訴争房産指定給小羅繼承。王某死亡時,小羅尚未另購房屋,王某也未變更其遺囑,因此,小羅有權依照該遺囑,繼承訴争房産一半的産權份額。
老羅重新立下遺囑,與前一份遺囑内容相互抵觸,應以新立的遺囑内容為準,考慮到老羅生前與羅小妹共同生活,由羅小妹照顧居多,應多分遺産。
老人前後立遺囑,法院認定均有效。定堅畫
最終,法院判決,該訴争的房産,由小羅繼承一半産權份額,羅小妹繼承20%,大羅、羅二各繼承15%,大羅份額由其妻子和女兒繼承。
南國早報記者王斯 實習生徐秋麗
通訊員韋若彬
來源: 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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