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對于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件大事。很多夫妻購房後出于各種需求對房産證進行更名是十分常見的現象,而婚後想在房産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的做法更是屢見不鮮。但具體有關房産證加名字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呢?是不是房屋權屬發生變化都可享受免征優惠?
政策規定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産為征稅對象,向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4号)對契稅做出了相關規定,明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此次發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稅以外,對其他3種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形式,也給予免征契稅優惠。這主要出于4個方面的考慮:第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自願變更房屋、土地權屬,一般不涉及資金或其他權益的往來,不能簡單視同于買賣、交換或贈與行為。第二,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房地産在家庭内部的調整,在目前房地産是社會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況下,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照顧。第三,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相關契稅政策社會關注度較高,給予減免符合民意。第四,對4種變更形式實行統一的契稅政策,便于地方财稅機關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較為簡單。
案例分析
案例1:小汪結婚前自行購買房屋一棟,而後與小洪結婚了。兩人結婚後,小洪要求小汪将婚前自購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請問這次房産證上加上名字,小洪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方的婚前财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因此小汪婚前自購房屋,婚後加小洪名,免征契稅。
案例2:小謝和小林結婚後,小謝獨自付款購買了一套房屋。他繳納契稅并辦理了房産證,但房産證上隻登記小謝一個人名字。小林知道後,就要求小謝在他購買的這套房屋要加上自己的名字。産權證上加了小林名,小林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特别約定,房屋、土地權屬應歸夫妻雙方共有,形式上可能房屋産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一方,但實質上述房屋産權或土地使用權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二人,因此,通過變更為雙方共有,但相應權屬并沒有轉移,不征契稅。小林的情況即屬于此類情形,不征契稅。
值得一提的是,離婚時變更原夫妻财産産權人名字,如因夫妻财産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同樣不需要繳納契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在離婚時每人各享有一半的産權。夫妻在離婚時辦理房屋産權登記過戶可以選擇如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在離婚前變更,另一種是在離婚後變更。在離婚前變更産權人名字是不用繳納契稅等各種費用的,因為這時房屋仍然是夫妻共有财産,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為雙方共有财産。那麼,在離婚後變更産權人名字是否需要繳稅呢?答案是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産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轉移,隻要能提供離婚判決或離婚證等能證明夫妻确已離婚的有效文書,則同樣不需要繳納契稅等費用,因為由于離婚引起的房屋過戶不是房屋買賣行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