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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與vocs的區别與關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7 12:20:40

voc與vocs的區别與關系?衆所周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這一術語在環境法規、産品法規中被廣泛使用随着大家對VOCs了解的逐步深入,通過研讀标準,發現在不同法規之間VOCs 的定義混亂不清,給VOCs 的鑒定、檢測帶來不少困難一般說來,VOCs 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voc與vocs的區别與關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voc與vocs的區别與關系(國内标準中VOCs的定義彙總及解析)1

voc與vocs的區别與關系

衆所周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這一術語在環境法規、産品法規中被廣泛使用。随着大家對VOCs了解的逐步深入,通過研讀标準,發現在不同法規之間VOCs 的定義混亂不清,給VOCs 的鑒定、檢測帶來不少困難。一般說來,VOCs 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1 産品标準中的VOCs 定義

例如,塗料産品标準主要關注塗料産品的物理化學性能指标,罐内和施工狀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以及有害物質限量。中國塗料産品及檢測方法的國家強制性和推薦性标準都是由SAC/TC5 制定的。SAC/TC5 代表中國标準化組織與國際标準化組織(ISO)對接。在中國國家标準和化工行業标準中有2 個VOCs 定義在使用。

1.1 在101.3 kPa 下,任何初沸點低于或等于250 °C 的有機化合物,簡稱1 atm 250 °C 定義

這個定義是歐洲塗料、油墨和藝術顔料工業協會(CEPE)依據化合物的沸點,針對歐洲室内生态塗料而提出的。其實,該定義包含了WHO 提出的VOCs 和VVOCs。2015 年以前,中國國家産品标準中的VOCs 都采用這個定義,如《汽車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09)和《室内裝飾裝修材料 内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8)。這個定義參考了歐盟塗料指令(Paint Directive)《關于在某些塗料、清漆和車輛修補産品中使用有機溶劑導緻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限制并修訂1999/13/EC 号指令》(2004/42/CE)中的VOCs 定義。

1. 2 在所處的大氣環境的正常溫度和壓力下,可以自然蒸發的任何有機液體和/或固體,簡稱蒸發性定義

這個定義是ISO 依據化合物的蒸發性而提出的。從2015 年下半年開始,SAC/TC5 在其修訂的國家推薦性标準《色漆和清漆 術語和定義》(GB/T

5206–2015,等同于ISO 4618:2014)中采用了《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GB/T 23985–2009,等同于ISO 11890-1:2007)和《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23986–2009,等同于ISO 11890-2:2006)中的VOCs 定義。《建築鋼結構防腐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0981–2014)則是首個采用了這個定義的國家強制性标準。新發布的國家推薦性标準《兒童房裝飾用内牆塗料》(GB/T 34676–2017)以及已經送審的國家強制性标準《船舶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和《室内地坪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也都采用了這個定義。相信以後由SAC/TC5 制定的塗料産品

标準都會采用這個定義。

2 環境标準中的VOCs 定義

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主要關注從設施中向大氣排放的包括VOCs 在内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排放标準和地方推薦性排放标準都是由環保部或由環保部委托地方環保局,又或由地方環保局主動制定的。目前,在各種環境标準中流行着2 個VOCs 定義。

2. 1 在20 °C 時,飽和蒸汽壓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在特定适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簡稱10 Pa 定義

這個定義最初由歐洲溶劑工業集團(ESIG)提出,可以認為是特定條件下的蒸發性定義。CEPE 認為對于從生産過程和設施排放的VOCs,使用蒸汽壓來定義是最好的。歐盟舊版的溶劑指令《關于限制在某些活動或設施中由于使用有機溶劑排放的VOCs》(1999/13/EC)便采用了該定義。2015 年以前,我國沒有發布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當時一些地方環保局制定的地方環境标準中采用了該VOCs 定義,如重慶的《汽車整車制造表面塗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DB 50/577–2015)及天津的《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标準》(DB 12/524–2014)。

2. 2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光化學定義

從2015 年下半年開始,環保部參考并采納了美國環境保護署(EPA)的《新固定源性能标準》(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New Stationary Sources)第60.2 節(40 CFR 60.2)中的定義──“任何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依據法定的方法、等效方法、替代方法測得的有機化合物,或者依據條款規定的

特定程序确定的有機化合物”,并在其發布的《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 31572–2015)、《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 31571–2015)這3 個标準中采用了上述定義。從此以後,環保部在國家環境标準和地方環境标準中強制推行這個定義,如北京地方标準《汽車整車制造業(塗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DB 11/1227–2015)和上海地方标準《汽車制造業(塗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DB 31/859–2014)都采用了該定義。值得一提的是,DB 31/859–2014标準中,在VOCs 定義之下還有2 個補充條款:一是用于核算或者備案的VOCs 指20 °C 時蒸汽壓不小于10 Pa 或者101.325 kPa 标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 °C 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産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但是不包括甲烷;二是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廠區内大氣污染物監控點以及污染物回收淨化設施去除效率的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制指标。标準制定者與管理者均指出,沸點260 °C 可以覆蓋苯系物,有利于管理。但這樣的實踐是否會引起地區間的不公平問題,有待時間檢驗。

3. 建築工業标準中的VOCs 定義

建築工業标準主要關注從塗料幹膜中釋放的VOCs 限值,即主要關注室内空氣質量。由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制定的建築行業推薦性标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水性内牆塗覆材料》(JG/T 481–2015)參考并采納了《室内空氣 第6 部分:室内及測試艙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測定,活性樣品在Tenax TA®上吸附,熱解析及氣相色譜MS 或MS-FID》(ISO 16000-6:2011)中的TVOC(總VOCs)定義,采用釋放測試艙測定VOCs 的釋放量。定義如下:

用非極性色譜柱(極性指數小于10)對采集樣品進行分析,保留時間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和,簡稱n-C6–n-C16 定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JG/T 481–2015 其實沒有對産品中的VOCs 作出明确定義,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測定TVOC 釋放量來對滿足低VOC 要求的不同類型産品進行分類(A 或A)。按該标準的7.2 條款規定:膏狀膩子、内牆底漆和内牆面漆的有害物質限量的檢測按GB 18582–2008 的規定進行,木器漆有害

物質限量的檢測按GB 24410–2009《室内裝飾裝修材料 水性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進行。而上述兩項标準中的VOCs 都采用了1 atm 250 °C 定義。

4. 小結

如上提到的各種标準中不同的VOCs 定義是以物質的不同性質來描述的,它們的關系大緻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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