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舌頭難免碰到牙,人與人之間離得太近,就難免因各自利益需求不同,發生糾紛。近年來,有關鄰裡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因改造房屋、安空調機、以及養寵物等問題,鬧上法庭的例子不在少數。那麼,遇到這類問題,咱們要怎麼維權呢?今天,咱們就通過幾個典型案例,來搞懂《民法典》裡的“相鄰權”,看看法律是如何處理鄰裡紛争的。
咱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件1】
李磊和鄧凱是鄰居,李磊于2010年先建房,鄧凱于2013年後建房,建房過程中二人因宅基地使用權屬不明多次産生糾紛,均認為對方侵占了己方的地基。
後來鄧凱在李磊房屋東邊外牆處砌了一堵高1.3米的兩面圍牆,并将李磊的化糞池填平,同時又在李磊房屋東邊屋前内側0.7米處豎向建了一堵圍牆。
李磊認為鄧凱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雙方因此再次産生糾紛,因協商解決未果,李磊将鄧凱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用相鄰不動産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産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産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
最終法院判決,鄧凱家修建的部分圍牆已經影響了鄰居李磊家的正常通行,最終法院判決鄧凱拆除李磊屋前的部分圍牆。
【律師分析】
相鄰權指不動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産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産權利人造成損害。如果給相鄰方造成妨害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此外,宅基地權屬等方面的争議屬于土地使用權範圍的争議,首先應盡量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對方不願意協商的,應交由政府相關部門處理,不屬于法院的受理範圍。
上述案例中,鄧凱的行為侵犯了相鄰權,理應拆除違建圍牆,避免造成對他人的妨害。
在上面這個案例裡,鄰裡糾紛是因違建引發,下面我們再分享一則因業主在公共房房頂養鴿子引發訴訟的案件。
【案件2】
張某在所住樓棟的公共房頂私自搭建鴿棚,飼養鴿子一百多隻,養鴿期間整日鴿鳴不斷、鴿毛四處紛飛,鴿子落下的糞便和羽毛導緻小區環境衛生惡化,對住戶們造成多年困擾。業主們不敢露天晾曬衣物、被褥,更擔心存在禽流感等疾病風險。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其他住戶的正常生活和房屋的衛生、采光等,該糾紛經物業、業委會、社區協調均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庭審中,被告張某辯稱,自己是信鴿協會的會員,信鴿體育活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拍攝于晚間的照片可證明,有諸多無家可歸的野鴿子停歇在小區的樓層邊上,原告所陳述的影響是野鴿子造成的。自己養的比賽信鴿每天上下午各放出去一次,期間也不會一直在外面飛,且鴿子都是有規律地圍着自己的房子飛,不會到其他地方去。
對此,業主代表認為,鴿子是近幾年才越來越多,隻要有頂樓的鴿舍在,之後會帶回越來越多的野鴿子。被告稱自己的鴿子隻圍着自家房屋飛是無法證實的,并不能确保鴿子不飛到其他業主家陽台等地方。
因庭審中雙方争議較大,為進一步調查案件細節,承辦法官和助理于庭後去到被告家頂樓查看養鴿情況,并仔細觀察了該棟樓附近的環境衛生及鴿子數量等。結合開庭審理和現場勘查情況,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法官認為此次糾紛通過調解方式處理将更有利于鄰裡和睦、案結事了。
于是,法官分别多次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并利用大家均空閑的下班時間在小區活動室組織實地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緻意見,即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其飼養在頂樓的所有鴿子全部遷出小區。
【律師分析】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到,在鄰裡糾紛,很多時候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就像一團亂麻,需要法律來幫忙理清。比如本案中,業主雖然有養鴿子的自由,但也不能超過限度,一旦因養鴿給鄰居造成困擾,就侵犯他人的相鄰權,法律會出面幹預,來主持公道。
總之,相鄰權将鄰裡之間的利益劃分做了清楚的規定,其中規定的各項條款能夠對生活中鄰裡間發生的大部分糾紛給出明确的處理方式,相比之前能夠解決很多民事糾紛。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鄰裡之間能就一些糾紛達成一緻,也是不必完全照搬法律的規定的,需要靈活處理,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就不要鬧到法庭,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互體諒,才是鄰裡相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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