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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什麼時候執行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2 13:54:23

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什麼時候執行?特别是中小企業的福音,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什麼時候執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什麼時候執行(框架協議采購暫行辦法)1

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什麼時候執行

特别是中小企業的福音

文 陳川生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110号令),業界産生了不小的反響。衆所周知,框架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框架協議采購程序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确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簽訂合同。

财政部110号令主要是針對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頒布的制度規定。110号令頒布後,社會反映之所以不小,筆者理解主要有三個好處:一是解決政府采購亟需解決的問題;二是堵塞了政府采購制度的一些漏洞;三是為事業單位供應鍊管理創新提供了一種可行的采購工具。

堵漏洞、對症施治、創新采購方式

解決政府采購亟需解決的問題。之前,在政府采購中針對采購實體重複采購、合同金額較小的采購活動,業界一般是通過集中采購機構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來實施,但是這類采購缺乏規範的程序,群衆多有反映,需要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堵塞了政府采購制度的一些漏洞。之前,政府采購目錄内多次零星采購企業單次采購限額下的、或目錄外限額上,但單次采購合同未達到限額要求的,或目錄外限額上為社會服務的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足3人的三類項目,沒有明确的采購辦法,采購實體無所适從。

框架協議采購這種新的采購方式,為事業單位供應鍊管理創新提供了一種可行的采購工具。在事業單位采購實體涉及供應鍊的采購中,現行采購工具難以滿足需要,如醫院設備相關耗材的穩定供應,問題就顯得很多。

因此,110号令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總結我國長期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參考聯合國貿易法示範委員會公共采購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通過實踐探索問題的解決

110号文之所以命名為“暫行”辦法,一方面反映了立法部門的謹慎,同時這也是針對新問題立法的規定動作;另一方面,也确實存在一些要通過實踐摸索的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實現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因為公權立足公平、私權立足效率。

雖然110号文通過公開制度力圖最大限度地實現采購公平、最大限度地公開采購并輔之以全過程監督,但是小額采購活動難以窮盡;盡管110号文努力實現最大限度的競争采購,通過市場公平競争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可是由于框架協議采購程序的寬泛化,在操作中還存在一些漏洞,通過立法也難以考慮周全。

供應商的風險主要在第二階段

110号文規定: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在第一階段采用招标方式履行征集程序确定框架協議,最大限度的體現公開和競争;第二階段依據框架協議簽訂合同。這提高了采購效率,降低了合同成本。這一階段供應商的風險同公開招标是一樣的。

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中,對供應商可能造成的風險主要在第二階段,因為框架協議中标供應商可能不止一人,确定合同相對人的約束條件寬松尺度的把握比較困難;在開放式框架協議中的第一階段沒有征集程序,由征集人直接邀請,在這個環節實現有效的監督很難。

但是,辦法總比問題多。應該相信,通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框架協議采購制度一定會更加完善并在公共采購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新法肯定利多弊少

在示範法中,總結了框架協議采購8項好處:一是提高采購行政效率;二是減少使用緊急程序的必要性;三是對小型采購效果更佳;四是小型采購透明度高;五是增加中小型企業的參與度;六是和供應商合作增加供應安全;七是供應鍊管理更佳有效,降低大宗采購成本和倉儲費用;八是簡化采購流程。

我國頒布的110号令同樣可以發揮上述作用,肯定是利多弊少,特别是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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