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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如何區分發文機關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9 06:34:02

原創: 公文寫作之道,轉載請标明出處

公文作者與一般文章作者是一回事嗎?公文作者與簽發人又是什麼關系?公文作者與發文機關又是什麼關系?公文作者應在公文版面哪裡簽署,格式有什麼要求?

本文原創,請“關注”,一文讀懂公文作者與之相關問題(值得分享)。

公文如何區分發文機關(公文作者簽發人)1

一、公文的作者是特定的法定作者

(一)公文作者不同于一般文章的作者。公文不同于一般文章的作者,可以署名本人作者,一般隻能簽名單位(組織)作者。就算是你個人夜以繼日,辛辛苦苦碼出來的公文,你也最多能在發文紙上寫個“拟稿人”安慰一下,你的名字不可能上正式文件!

所以公文的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和擔負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非指一般自然人, 而是某一機關 、組織的領導人),這種特定的組織和個人才能充當公文的作者。某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司、處、科、室、車間等内設機構對外不能充當公文的作者。

可以說,絕大部分的公文作者是機關單位、法人組織等,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公文一般沒有作者這個說法,隻是為了比較其他一般文章的作者而言,标準的說法是“發文機關”。

發文機關格式要求: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内。

聯合行文時,一般将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内。

(二)公文作者的法定性、專任性

1、法定性。公文以傳遞治理黨和國家的策令為基本職能,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法定的權威性,由此決定了其制作和發布必須由指定的專人進行,具有明顯的職述和專任特性。

也就是說公文的作者必須是法定作者,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能權力和擔負一定義務的機關及其領導人。

由于各級黨政機關是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法律賦予其特定的職能及發布公文的權限,例如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制定行政法規,發布命令(令)和決定。

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是由一定的領導機關根據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正式批準而建立的,因此它們也可根據職權制定并發布所需要的公文。

2、專任性。公文隻要“公共功能”存在,這種專任性就是不可改變的。正因如此,保證了公文準确地履行傳遞策令、表達意志的職能。公文作者的專任性,包括兩種形式:一是職述,即由擔負某種職務的人去撰寫與其職務相稱的公文;一是代拟,即指一級領導機關或領導者個人授權他人代拟公文。這也是公文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其他任何文體都不具備的。

二、領導者署本人姓名的公文仍視為特定組織的代言人,仍然是特定的作者

(一)命令(令)公文

黨政機關及其領導人以個人名義所發布的公文如命令(令)等,是其依法行使職權的一種表現,而不是以其私人身份制作和發布公文。

例如“……主席令” "……省長令” "……市長令”等,都是以其法定作者的身份行使職權,因此是合法的和有效的。法定作者之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制發公文,這是受國家法律和有關的組織紀律加以保護的。違者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公文的作者簽名是非常嚴肅的事情,體現了公文的法定性和權威性,必須要認真對待,依法簽名。

公文如何區分發文機關(公文作者簽發人)2

簽名格式要求:署名與一般公文的落款位置相一緻,放在正文末下空二行右空四字,發令機關領導人名字,前面要注明領導人代表機關的職務,職務必須标全稱。與正文字體同。

(二)領導講話稿

領導講話稿的署名。領導講話稿往往都必須署有領導者本人的姓名,這是有講話稿這種特定的文種所決定的。

從表面上來看,這種署名,與一般文章的作者署名确有相同之處,這種署名有雙重屬性,一方面講話的主體确實是作者本人,另一方面,從講話稿的公文屬性來看,他又是代表了黨政機關、單位、組織的“講話”,代表了的組織,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這也隻能是一個組織的“代言人”,與一般文章的作者本人是兩碼事,就是必須注意的。

還有其它一些文種如書信類文書也有簽名領導者個人的情況,與上述的情況相類同,這裡不一一诠釋了。

公文如何區分發文機關(公文作者簽發人)3

(圖片來自網絡)

講話稿作者署名格式位置:一般放在标題下方的日期行之下,标上作者單位全稱,講話作者職務、姓名,用楷體、三号字、加粗,居中即可。

三、關于公文作者與簽發人

(一)公文作者不等同于簽發人。與公文作者概念密切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簽發人。上行文在格式上與一般行文相比,上行文在格式上的突出特點是必須标注簽發人姓名,比如請示件等文件。

由于上行文一般是需要上級機關批複或批示的請示件和重要事項的報告件,标注簽發人姓名,體現了領導負責制和公文的嚴肅性。

(二)簽發人的職能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授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三)簽發人的格式要求

簽發人姓名的标注位置應當在發文機關标識之下、紅色反線之上,平行排列于發文字号的右側。“簽發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标志下空兩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号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号楷體字。

公文如何區分發文機關(公文作者簽發人)4

如有多個簽發人,應将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單位簽發人姓名從第二行起在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同時下移紅色反線,并使發文字号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同處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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