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如果沒有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什麼是“樂捐”?樂捐原本的意思自願的向帝廟或者一些慈善活動捐款的行為,自古就有這個說法。如今演變成了公司對員工進行經濟性處罰的雅稱。
對沒有完成業績的員工罰吃辣條、裸奔等奇葩做法,近幾年曾多次沖上熱榜,如今業績壓力之下,又出了“樂捐”這麼個新玩法兒,也是難為了公司的管理者。
我好奇的找到了這個公司的通知原文,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兒。
公告關鍵信息
所有的企業都會有獎勵和處罰制度,正所謂獎罰分明。通過獎勵或處罰樹立企業風向标、調動員工積極性等,好的獎罰制度能成為很好的管理工具。
業績不好扣績效工資、遲到超過幾次扣全勤獎、嚴重違紀行為罰款…這些經濟性處罰措施到底好不好暫且不論,畢竟關系到每個人的錢袋子,效果還是有的。但這樣的處罰合法麼?
我國的法律目前并沒有禁止将罰款或者扣減工資作為處罰手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有權自行制定管理制度,隻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相關經濟性處罰措施時,還要遵守工資支付規定中對每月扣減工資的比例以及金額的限制。
因此我認為“樂捐”是合法的。
設定加班小時為KPI合法嗎?
KPI是關鍵業績指标的英文縮寫,很多崗位都會設定KPI來作為業績評價的依據。設定管理目标值本無可厚非,但是把加班小時數作為KPI不知道這個公司的管理者是真的沒有看過勞動法還是在打擦邊球。
對于加班時間勞動法裡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貌似要求每月30小時也還在合規範圍内,但問題在于加班必須是員工自願,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這個加班制度的邏輯很容易讓人反感,于是一下子把自己推到了風口浪尖。
我猜想這個公司設定30小時加班的要求一定是和某項工作的工作量挂鈎的,比如需要維護客戶群做增量、完成文案100篇等。如果把這裡的事件從加班小時改成其他可量化的指标,那麼人家的“樂捐”就真的是内部問題,與旁人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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