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資的流程
1. 合夥企業内部決策
(1)全體合夥人簽署變更決定書,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有權人員簽署減資決定書
(2)由于合夥人的出資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減資後需要修改合夥協議。
2. 變更登記
GP或LP減資,均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如果所有LP均以減資方式退出企業,則企業應變更為普通合夥,換發營業執照。
二、相關法律問題梳理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減資程序更加簡單,無需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無需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無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等。有限合夥企業減資主要有以下特點:
1.GP和LP均可以退夥,當然包括通過減資方式退夥:
2.GP退夥,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财産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财産份額,但具體如何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财産狀況結算,并沒有進一步規定;
3.GP退夥,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财産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說明減資總體屬于合夥企業意思自治範疇;
4.GP退夥,退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賠償,對退夥前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企業财産少于企業債務的,應分擔虧損。LP退夥後,對基于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财産承擔責任。
第1、2點雖然針對普通合夥企業,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條,除非特别說明,上述也适用于有限合夥企業。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中的GP與LP均可以履行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減資,減資的數額、方式、作價等屬于企業意思自治事項,但是GP和LP需要以法定的方式對退夥/減資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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