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在涉及到大額金錢債務的時候,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外,一般還會有擔保人。擔保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承擔的是保證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那麼,這兩種保證責任有什麼區别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法律科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有什麼區别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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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責任失效的條件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計算方式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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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中恒信律師也提醒大家,在為他人進行擔保時,一定要對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有着深入的了解,如果債務人不能如約清償債務,擔保人就要承擔保證責任了。如果擔保人已經承擔了保證責任,也要委托專業律師,要求債務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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