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發展需要,某供排水管理所的五位員工需将勞動關系轉移至某水務有限公司。某供
排水管理所與某水務有限公司為關聯公司,雙方就五位員工轉移勞動關系簽訂了協議,為厘清
員工轉移勞動關系後可能涉及的經濟補償及其他問題,特拟定補充協議對相關問題予以确認。
下面是勞動關系轉移協議及補充協議。
職工勞動關系轉移協議
甲方:北京市某地區供排水管理所
乙方:北京某水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為了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現甲
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相關員工勞動關系轉移事宜,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緻:
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原在職職工(劉某、張某、王某、果某某、闫某五名職工),并協助甲
方辦理職工勞動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與轉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本協議簽訂後,相關人員勞動關系轉移完畢(乙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後,甲方應将所轉
移員工的薪酬、福利等相關的全部人事檔案資料移交乙方。
自本協議簽訂後,從甲方轉入乙方的人員與乙方發生勞動糾紛的(包括涉及社保、經濟補
償等相關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糾紛)由乙方負責協調解決,涉及本協議簽訂日期前的勞動争議由
甲方負責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2015年10月1日 簽訂日期:2015年10月1日
補充協議
甲方:北京某水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乙方:北京市某地區供排水管理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根據甲乙雙方2015年10月1日簽訂的職工勞動關系轉移協議,甲方接收的職工截至2016年5
月共14人,其中7人在職,臨時用工7人;上述職工與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的經濟補償等勞動争
議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上述職工自甲方接收後,由甲方發放工資及補助,在職人員由甲方代
繳社保;以上人員根據供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工程需要由乙方安排進行工程維護工作,如甲乙雙
方因該合作工程結束或簽訂的該項目合同終止,以上職工即終止與北京某水務有限公司第一分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轉出,由乙方負責安置。若上述轉出人員要求甲方支付在甲方
工作期間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由乙方負責協調處理并承擔支付義務,甲方不承擔支付
經濟補償金等相關用工主體義務。
如發生人員變動,處理方式同上。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在草拟的補充協議中重新明确了經濟補償金問題。
原協議約定以協議“簽訂之日”為時間節點,簽訂之日前的勞動争議
由某供排水管理所負責,簽訂之日後由某水務有限公司負責。該約定對
某水務有限公司而言仍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在補充協議中明确約定了該
部分員工若發生勞動争議,應由某供排水管理所負責。
基于以上原因,法律顧問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了以下條款:“上述職
工與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的經濟補償等勞動争議糾紛由乙方負責處
理。”“若上述轉出人員要求甲方支付在甲方工作期間勞動合同終止經濟
補償金的,由乙方負責協調處理并承擔支付義務,甲方不承擔支付經濟
補償金等相關用工主體義務。”
本次勞動關系轉移是基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後,轉入人員與顧問單位的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勞動關系轉出及安置事
宜仍應由某供排水管理所負責。
明确以上條款,有助于降低顧問單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
【手記】
法律顧問通過與顧問單位溝通,了解到顧問單位傾向于用簡單、易操作的方式處理員工勞
動關系轉移的有關事宜。因此,法律顧問設計的方案首先要便于操作,其次要盡可能地規避在
勞動關系轉移過程中及轉移之後可能發生的諸如工傷事故、經濟補償等風險。
安全事故對工程類公司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不僅僅是财産損失,更會對公司聲譽造成影響。工程類公司更應謹慎處理勞動關系有關事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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