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以強制執行嗎?盡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标的範圍沒有具體、明确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土地可以強制執行嗎?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盡管目前我國的執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執行标的範圍沒有具體、明确界定和說明,但總體上還是劃了個框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标的應該是财物和行為”,這就是說,隻要是财物和行為,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的以外,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标的。
财物泛指财産,包括物權和債權,從民法理論上講,物權和債權是構成财産權的兩大基石。财産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标的,這一點無可非議的,對被執行人的财産及财産權益進行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債權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與司法公正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對其承包經營的土地行使處分權,隻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權,這種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法上所指的他物權、用益物權,是與财産所有權有關的财産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的這種物權,可以産生收益,轉換為财産,作為強制執行的标的。
現實生活中,一些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不是采取積極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懶,以各種方式對抗執行,有的為了逃避執行,怠于行使權利,有商不經、有桑不織,有田不耕,有勞不為,緻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
這樣,一方面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的義務人,更主要是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動搖了社會對法制的信心。
對于這些人,隻能是直接剝奪他們在承包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強制執行,也隻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人的權利,使義務人對其應履行的義務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張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都不是對執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屬于強制執行禁止性規範,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的強制執行行為,并沒侵犯,更沒有突破法律禁限。
人民法院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執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說收益權),不是執行土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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