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天津市寶坻區夏農食品經營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經營不符合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的食鹽案(津市監執處罰〔2022〕126号)。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126号
當事人:天津市寶坻區夏農食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224MA07HWRC39
住所(住址):天津寶坻區钰華街道農産品批發交易市場北1号
經營者:史**
身份證件号碼:******************
2022年8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庫房内發現3種食用碘鹽,分别為:魯晶精制鹽(規格:400g/袋)共7000袋、蘆花海藻碘鹽(精制鹽)(規格:400g/袋)共21500袋、魯晶精制食用鹽(規格:25KG/袋)共173袋,産品外包裝标識碘含量全部為(18-33)mg/kg,該數值與天津市對加碘鹽碘含量規範數值不符。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3種食鹽産品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上述3種食用碘鹽系當事人購進用于銷售的産品。2022年8月14日,當事人從山東岱嶽制鹽有限公司購入魯晶精制鹽(規格:400g/袋)160件(每件50袋,共計8000袋),價格為20元/件(0.4元/袋),共計3200元;購入魯晶精制食用鹽(規格:25KG/袋)200袋,價格為13元/袋,共計2600元。2022年8月15日,當事人從天津長蘆漢沽鹽場有限責任公司購入蘆花海藻碘鹽(精制鹽)(規格:400g/袋)440件(每件50袋,共計22000袋),價格為45元/件(0.9元/袋),共計19800元。截至執法人員8月17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共銷售魯晶精制鹽(規格:400g/袋)1000袋,銷售價格為0.5元/袋,共計500元;銷售魯晶精制食用鹽(規格:25KG/袋)27袋,銷售價格為15元/袋,共計405元;銷售蘆花海藻碘鹽(精制鹽)(規格:400g/袋)500袋,銷售價格為1元/袋,共計500元。當事人在購進上述3種食鹽産品時,僅索要了資質文件和發貨票,并未對産品的碘含量範圍等環節進行查驗。上述3種食鹽産品外包裝标識碘含量全部為(18-33)mg/kg,與天津市對加碘鹽碘含量規範數值(21-39mg/kg)不符。經計算,本案貨值金額為29000元,違法所得為20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經理身份證複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産品照片、詢問筆錄;3. 進銷存統計表、進貨票據、進貨産品資質、貨值及違法所得計算表;4. 召回計劃、召回公告、召回情況說明;5.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2022年9月15日,我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325号),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當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經營不符合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的食鹽的行為違反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鹽産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鹽産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經營不符合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的食鹽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鹽産品價值1.5倍的罰款435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204元,罰沒款合計43704元;
3.沒收違法經營的魯晶精制鹽(規格:400g/袋)7000袋、蘆花海藻碘鹽(精制鹽)(規格:400g/袋)21500袋、魯晶精制食用鹽(規格:25KG/袋)173袋;
4.警告。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财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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