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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7 05:40:18

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來源:中工網★案情簡介,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員工拒不續簽勞動合同)1

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給補償嗎

來源:中工網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1年4月5日進入上海某模具公司工作,任設備維護一職,後雙方續簽了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的勞動合同。

2020年4月28日,王某發郵件向公司詢問勞動合同續簽事宜。次日,公司告知王某,因疫情原因,公司業務量下降,故決定對外承接設備維護業務,也由王某負責,工資待遇等維持不變,但未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文本。王某不同意,認為既然要增加工作量,就應當合理調整工資待遇。

公司遂以王某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與之終止勞動關系,且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王某不認可公司的做法,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又訴至法院。

★裁審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新增加的業務尚在王某的崗位職責範圍内,即便工作量因此增加,亦可通過支付加班費等方式解決,故應當屬于用人單位維持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

但從在案證據來看,公司直至勞動合同期滿後才與王某正式商談合同續簽事宜,且公司在磋商時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王某,也未說明具體的合同條款,在此情況下王某作為勞動者,實難全面了解勞動合同續訂的全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盡到必要的說明與告知義務。其次,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王某協商續簽事宜,應當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均有預期。

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用人單位因未及時充分地與勞動者磋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引起的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鑒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等,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知情同意權,因此,在實踐操作中,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合法的磋商程序,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将續簽勞動合同的内容,包括具體合同條款、工作内容、薪資待遇等,及時準确地說明并告知勞動者。

(據勞動報消息 唐律)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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