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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1 07:25:43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1

朋友們,大家都知道歇後語“姜太公釣魚”的下一句是“願者上鈎”。

那如果,姜太公“電魚”呢?

這一題,下面兩個案例的犯罪嫌疑人用親身經曆告訴你們答案。

01

禁漁期、禁漁區、非法電魚?逮捕!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2

5月19日淩晨,犯罪嫌疑人陳某桂來到新興縣六祖鎮船崗河某河段(該河段屬禁漁區),使用電魚機非法捕撈該水域的水産品。當日淩晨,公安機關将其當場抓獲,并現場扣押其非法捕撈到的章公魚2條(經稱量,共淨重0.151千克)、塘鲺35條(經稱量,共淨重3.662千克)等物品。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3

新興縣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桂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其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檢察機關于5月29日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4

小可愛:新檢君,為什麼陳某桂捕撈的水産品數量那麼少,而且也不是名貴品種,他的行為還是構成犯罪呢?

新檢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63條的規定,[非法捕撈水産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在禁漁區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這裡我們需要了解一下什麼是“禁漁區”、“禁漁期”、“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

禁漁區

指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産卵地、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劃分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産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産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

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産卵地、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産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5

禁用的工具

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按照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别規定的最小網(箔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

禁用的方法

指禁止采用的損害水産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

綜上,該案中陳某桂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非法電魚的手段非法捕撈水産品,不管他捕撈到的水産品數量有多少,他的行為都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那如果

行為人非法電魚的時候

不僅“電”到了普通魚類

還“電”到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

……

讓我們看一下第二個案件

02

為什麼我涉嫌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5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張某才、張某碩在新興縣車崗鎮某村水田的水溝處,使用電魚機非法捕撈水溝内的水産品,期間一共捕撈到了3條泥鳅、1條黃鳝、6條塘鲺和一隻“田雞”。當晚,公安機關将正在捕撈水産品的二人當場抓獲。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才、張某碩二人捕撈的“田雞”為虎紋蛙,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6

新興縣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才、張某碩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獵捕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的規定,對張某才、張某碩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4

小可愛:新檢君,張某才二人和第一個案子陳某桂的行為都是非法電魚,為什麼檢察院是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張二人作出逮捕決定而不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

新檢君:張二人在一次的捕撈過程中,既捕撈了一般的水産品,又捕撈了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且都明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行為既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又涉嫌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一行為觸犯兩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因此犯罪嫌疑人張某才、張某碩的行為涉嫌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4

小可愛:隻是捕獵了一隻“田雞”就構成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嗎?

新檢君:是的!因為他們二人獵捕的“田雞”是虎紋蛙,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财産。

隻要實施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無論獵捕、殺害數量多少,都構成本罪。

新檢提醒

非法電魚是滅絕性撲殺行為,會對漁業造成毀滅性傷害,電魚器釋放時候的電量對于小魚幾乎是滅頂之災,而對于大魚即使能僥幸存活也會失去繁殖能力,因此非法電魚被業内稱為“絕戶”捕撈。

同時電魚還會對生長在水裡的螺蛳、貝類等造成毀滅性破壞,甚至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鍊斷裂,嚴重破壞生态循環,造成“死水”現象。

另外,電魚是高危行為,使用不當會造成電魚者自己或者周邊涉水活動的其他人員的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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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間毒魚犯法嗎(禁漁期内非法電魚有什麼後果)11

(“電魚”誤傷自身或同伴的新聞并不少見)

孟子曰,“數罟不入洿池,魚鼈不可勝食也”。意思是不要把細密的漁網放入魚塘裡捕撈,這樣魚鼈就吃不完了。連古人都知道要用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方式捕撈水産品,讓我們放棄非法電魚這種涸澤而漁、殺雞取卵的行為,共同維護新興水域生态,真正實現“年年有魚”!

那麼,朋友們,你們現在知道文章開頭的歇後語的答案是什麼了嗎?

“姜太公電魚

——锒铛入獄!”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産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内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産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産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内捕撈水産品,在内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來源:新興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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