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2019)粵行申1559号案例裁判要旨:盡管相關經濟社章程對未辦理農業戶口遷出手續的公辦教師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相應福利待遇未作具體規定,但認定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是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形式要件,以是否實際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産生活和是否需要該農村集體的土地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為實質要件,來綜合判斷。
楊旺桂被吸收為公辦教師後享受公辦教師待遇,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賴于農村集體公有生産資料,因此不再具有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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