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能解除購房合同?來源:【河南法制報】◆基本案情,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哪些情形能解除購房合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河南法制報】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原告史某、張某與被告南陽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認購某樓盤商品房,總價款73萬元。
認購書簽訂後,原告按照認購書約定,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含定金)共計22萬元,并預繳了稅費。後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2019年7月3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到房管部門繳納了案涉房屋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2019年8月23日,被告收到剩餘購房款。
後原告按雙方簽訂的無理由退房協議書約定,行使無理由退房權利。雙方簽訂合同終止協議,約定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被告向原告退還房款72萬元,并協助原告退還或變更案涉房屋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原告配合被告辦理合同備案注銷登記。
随後,雙方一起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備案注銷登記,但被告未向原告退還購房款,原告向法院起訴。
◆判決結果
西峽縣法院法官審理該案後認為,原、被告簽訂合同終止協議,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該合同終止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根據合同終止協議的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并協助原告辦理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退還手續,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代繳相關稅費的票據,無法證明其已經代繳了稅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稅費,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南陽某置業公司退還原告購房款72萬元,并以72萬元為基數,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的标準計算利息損失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退還原告預交稅費;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所購商品房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退還手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南陽某置業公司負擔。
◆法官說法
該案辦案法官表示,解除權是指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通過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權利。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中明确的解除合同方式為約定解除,即當事人約定,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産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能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而必須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河南法制報記者 孫夢飛 通訊員 劉震 杜繼昌 桂青翔)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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