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歸于消滅方式和制度,《民法典》及相關法規明确包括合同的無效、解除、撤銷、終止。但何種情形,該适用何種合同消滅方式和制度,今天就來為大家盤一盤。
當存在如下情形,合同當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确認合同無效: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
法律後果: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存在如下情形,當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行權期限:
除斥期間1年(重大誤解為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5年
法律後果: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如下情形,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條):行權期限:除斥期間1年
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如因一方違約解除的,還可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附:合同無效、解除、撤銷的法定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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