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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記者 李 琳
晚報訊 2013年2月20日,消費者劉女士在某商場電器店購買了一台某品牌電熱水器,當時廠家給劉女士承諾,此款品牌的電熱水器可以提供3年三包服務。“2014年2月,熱水器突然壞了,檢修發現是内膽出現了質量問題,給廠家打電話要求三包服務,因為在保修期,所以廠家就給我更換了一台新機。”
今年4月10日,劉女士家的熱水器内膽又出現了漏水問題。于是,她找到廠家售後要求其給予免費維修或者更換新機。但售後以“産品更換後,剩下的免費保修期限與已過去的連續有效,不能重新計算”為理由,拒絕為消費者劉女士免費維修或者更換新機。“廠家說我的電熱水器是2013年2月買的,就算中間換了新機也不能以換修的時間計算,而是以初次購買時間為起點,所以三包服務到2015年2月就已經到期了。”
劉女士找廠家多次溝通協調,都是得到相同的回複,後來,廠家售後甚至拒接劉女士電話。“我覺得這種做法不合理,第二次換的是新機,新機剛剛一年就出現了問題,三包服務怎麼能按照之前的購買日期計算呢?”劉女士不認同廠家的說法,認為廠家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後來她咨詢了消費者協會。
消協工作人員給出解釋,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所以,劉女士要求廠家為她免費維修或者更換新機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随後,消協工作人員與廠家溝通、協調,最終廠家同意為劉女士免費更換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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