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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
第二十八期
本期内容
■ 法律上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關系
本期講師
◇ 張承鳳,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成都斯沃茨科技有限公司知識專家兼聯合創始人、四川優秀女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論壇主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會員、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來企業投訴中心專家庫成員、四川省律師協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特邀律師、省婦聯“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公益講師
◇ “中華遺囑“庫律師團副團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業規範《繼承業務操作指引》課題組成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繼承法(修改)》律師建議稿課題組成員
本期内容
大家好,我是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的婚姻家庭專業律師—張承鳳。今天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我們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問題。
這期節目呢,我們一起來探讨這樣一個話題,即“法律上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關系”的。
近些年來,想必大家聽聞的離婚類八卦信息都不少,甚至是自己身邊也有不少離婚的,那随着離婚率的上升,随之而來的有一個問題就值得我們關注了,就是離異後的一部分單身男女在适當時候會再次進入婚姻,這就意味着再婚重組家庭會不斷增加,也就不可避免地要處理繼父母子女的關系。
可畢竟不是天生的血緣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情感上的隔閡,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也比較複雜,容易産生撫養、贍養、繼承等人身和财産方面的糾紛。那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生活中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主要有哪幾種?
1
“名義型”
這一類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簡單點來說,就是你我之間井水不犯河水,你過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我們之間隻有一個名分而已,不管我能不能獨立生活,都用不着你撫養照料,等你老了的時候,我也不用贍養你,我們沒有一絲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例如:子女已經成年的雙方再婚,成年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是名義型的,不然的話,雙方之間是否有權利與義務關系,并不完全取決于當事人意願,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2
“撫養型”
這一類型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生活中比較多,這種關系是基于撫養教育行為而形成的,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未成年或已經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跟繼父(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母)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或者是經濟物質上的幫助,另一種是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母)平常也沒有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但是支付了撫養費(這種情形有争議,繼父母子女之間的形成要以撫養教育為前提,一般要以共同生活為條件,僅僅給付撫養費并不能當然認定為構成繼父母子女關系。如離婚時約定子女歸男方撫養,後女方再婚,女方按離婚協議約定按期支付撫養費,該子女與女方的再婚配偶之間并不是撫養型的,隻是名分型)。
在“撫養型”這種關系中,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之間同時具有法定的權利與義務,具有雙重民事法律關系和親屬身份,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比如說,A在親生父母離婚後,A的撫養權歸親媽,後來在A滿8歲那年,親媽與D再婚,A就和親媽與繼父D生活在一起,繼父D掙錢養家,若幹年後,A的親爸和繼父D都老了,不能獨立生活了,那麼,A須贍養這兩個老人,不管是親爸還是繼父,A都要履行贍養義務。
當然,現實情況是複雜多樣的,在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構成“撫養型”,需要法官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去判斷,堅持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3
“收養型”
這是指繼父母經繼子女的親生父母同意,采用收養的方式收養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為養子女 ,将繼父母子女關系轉化為養父母子女關系。
這類關系比較少見,但也确實存在,例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個案子中就曾确認過這種關系,這個案子的案号是“(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1566”,感興趣的朋友們可以通過網絡搜索查看判決原文。
那看了這三種繼父母子女關系後,我們再來了解一下我國《婚姻法》對這一關系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呢,也在第27條對繼父母子女關系做了一個規定,這個條文的内容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适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那在審判實踐中,面對情形各異的案件時,法院又是如何具體來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的呢?且看接下來的這個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個典型案例,案号是(2014)莒澇民初字第96号。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甲與朱某甲于1986年經政府登記結婚,朱某甲系再婚,1987年,朱某甲帶徐某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某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東省與原告陳某甲共同生活。
1990年5月13日,陳某甲、朱某甲生育一子陳某乙。
1991年被告徐某丙離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某乙離家外出打工。
2012年2月,朱某甲去世。原告陳某甲由于年事已高,且沒有生活來源,基本生活困難。
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原告陳某甲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贍養費。
法院審判
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緻。
具體到本案,被告徐某丙、徐某乙随其母朱某甲與原告陳某甲長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撫養教育,與原告之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被告徐某丙、徐某乙對原告陳某甲負有贍養義務。
現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乙系原告陳某甲的親生兒子,其對原告陳某甲負有當然的贍養義務,其自願按照原告的請求标準負擔贍養費,法院予以确認。
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是被告徐某丙、徐某乙需支付繼父贍養費。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是以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子女接受了繼父母的撫養教育為标準來認定繼父母子女關系的,也就是說,要認定繼父母子女關系,很重要的一點是需要看看雙方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而不是任意一個再婚家庭裡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都會形成法律上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現在大家明白了嗎?
好啦,本期的節目就是這樣,要和大家說再見了,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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