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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自己買的車位經常被占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3 13:20:07

張先生在小區買了固定停車位,

但最近每天停車總是生氣,

不是因為他車技不好,

而是因為隔壁車位的"鄰居",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案情簡介

張先生是案涉小區地下車庫1号标準車位産權人,車位建築面積13.34平方米。被告李女士、趙女士分别是2、3号微型車位産權人,車位建築面積9.23平方米。

小區自己買的車位經常被占(鄰居買微型車位卻停放超長車輛)1

張先生認為,李女士、趙女士購買的是微型車位,卻停放超長車輛,車身超過車位線,導緻自己出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請求法院判決李女士、趙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妨害。

小區自己買的車位經常被占(鄰居買微型車位卻停放超長車輛)2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承辦法官前往小區實地勘測,發現1号車位位于2、3号車位斜對面,2、3号車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李女士、趙女士所停放的車輛在車尾部抵近牆面的情況下,兩輛車的車頭部分仍超出2、3号車位畫線的專有面積且超過地下車庫道路通行黃線。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張先生提交的自駕車輛進入車位的視頻顯示其在1号車位停放車輛時既無超出專有面積也無其他違規之處,2、3号車位所停車輛對其停放車輛有較大影響。李女士、趙女士在購買車位時明知其購買的是微型車位,應知曉該車位是難以停放超長車輛,在拆除車位的限位器後仍無法消除對張先生停放車輛的影響,故被告李女士、趙女士應排除對原告張先生名下1号車位的妨害。

溫馨提示

随着汽車數量的急劇增長,“買車容易停車難”逐漸成為困擾很多人的難題,于是一些小區充分利用地下邊角區域,設計了規格小于标準車位的微型車位。微型車位的使用空間有一定标準和應用範圍,如果影響到隔壁正常尺寸車位的車主,那就侵害了相鄰權,需要承擔排除妨害的法律責任。

綜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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