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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與混合銷售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3:14:40

兼營與混合銷售區别(什麼是混合銷售)1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稱為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呢?又應該如何與兼營行為進行區分?

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内。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适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别核算的,從高适用稅率。

兼營與混合銷售區别(什麼是混合銷售)2

混合銷售和兼營區别在于: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混合銷售關鍵點是需要同時具備:

(1)同一項行為

(2)同一服務對象

即是同一項行為且同一服務對象,就适用同一個稅率。

而兼營是指納稅人發生的經濟業務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兩項以上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而是互相獨立的。

比如納稅人既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倉儲保管業務,還有代理經紀服務,這些服務都是獨立的,沒有直接關聯和從屬關系,所以是兼營行為。

兼營與混合銷售區别(什麼是混合銷售)3

判斷兼營的關鍵:

(1)不是同一項行為,行為針對不同客戶;

(2)不是同一服務對象,而是不同的服務項目;

即不是同一項行為而且不屬于同一服務對象,則适用不同的稅率。

比如,電商銷售商品的負責快遞送貨,電商既提供了銷售商品的行為,又提供了配送收取運費的物流輔助服務。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注意,“貨物 銷售不動産”,“貨物 銷售無形資産”,“貨物 勞務(修理修配勞務) ”均不屬于混合銷售的形式。

再比如:如果老師辦了個培訓班,給大家講增值稅納稅籌劃,一個人收988元,這個培訓費屬于“生活服務”中的文化體育業,但同時,老師把課件裝訂成冊,在班級發給大家,這又包含了一種銷售貨物行為,這項業務實際上就是“生活服務 貨物銷售”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且發講義是為了讓培訓的效果更好。

如果老師在培訓班外面設置了現場賣書的攤位,培訓的人路過的時候看到會買。講課和賣書之間沒有什麼内在的關聯性,是一種經營互補,這就是一種兼營行為。

如何判斷屬于一項銷售行為還是兩項銷售行為,一般是簽訂一份合同就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簽訂兩份合同就看作“兩項銷售行為”,當然這是建立在銷售行為不是關聯的和從屬的前提下,若是關聯和從屬的,即使簽了兩份合同,也是有稅務風險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價格,也認定為一份銷售合同,但是有的地方認定為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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