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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為抄襲洗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23:54:31

郭敬明為抄襲洗白(認定郭敬明抄襲)1

《中國青年報》2006年12月13日7版 法院判決書公告

莊羽訴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年)一中民初字第47号判決。莊羽及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5)高民終字第539号判決。判決的主要内容如下:

莊羽的作品《圈裡圈外》(以下簡稱《圈》)與郭敬明的作品《夢裡花落知多少》(以下簡稱《夢》)都是以現實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糾葛為題材的長篇小說,從本院認定的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來看,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之前已經接觸過《圈》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并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于莊羽的作品《圈》。《夢》中多處主要情節和數十處一般情節、語句系郭敬明抄襲莊羽《圈》中的相應内容。将兩本作品整體上進行對比,《夢》中主要人物及其情節與《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節存在衆多雷同之處,這進一步證明了郭敬明創作的《夢》對莊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春風文藝出版社并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緻侵權作品《夢》得以出版,與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對莊羽著作權侵害後果的發生,因此,春風文藝出版社不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應當與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敬明創作的《夢》在整體上對莊羽創作的《圈》構成了抄襲,其侵權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及其後果均比較嚴重,因此需要通過判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莊羽所受精神損害予以彌補,同時,亦是對郭敬明抄襲行為的一種懲戒。綜上,本院判決: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夢》一書的出版發行;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賠償莊羽經濟損失二十萬元;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莊羽賠禮道歉(緻歉内容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内容,費用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承擔);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夢》一書。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莊羽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賠償莊羽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四、駁回莊羽的其他上訴請求。五、駁回郭敬明的上訴請求。六、駁回春風文藝出版社的上訴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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