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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10:22:04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嗎(借條和欠條有何區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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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和欠條的區别在于: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嗎(借條和欠條有何區别)3

1、形成原因不同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産生,形成原因明确。

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産生,形成原因不明确。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不同

(1)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别的。

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随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也就是說,借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3、法律證明力不同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産生,如因買賣産生的欠款,因勞務産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産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産生的欠款,等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後,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隻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哪個法律效力更大?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内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隻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于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于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随于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确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隻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确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

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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