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的使用辦法?一、(用地分類及指标)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設用地的使用辦法?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用地分類及指标)本市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按照
國家有關标準執行,其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主城區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規劃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規定。建設用地适宜建設的建築類型應當符合建設用地适宜建設的建築類型表(附表3)的規定。
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間形态、優化城市功
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則的,相鄰多個地塊的容積率、綠
地率等規劃指标,可以進行總體平衡,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技術性内容程序修改:
(一)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增加,各類計容建築面積不突破;
(二)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公園綠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面積不減少,且符合相關專業專項規劃;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二、(規劃用地兼容性質)編制控制性詳 細規劃時,可以對規劃用地性質作出兼容規定。兼容分為選擇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兩類。
選擇性兼容的,應當明确兼容性質對應的規劃指标,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拔前,選定一項用地性質及其對應的規劃指标進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質編号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後的為兼容用地性質,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兼容性質的選擇應當符合規劃用地混合性兼容規定表
(二)在土地出讓成者劉坡施,明确主晏地性質和聯容性
質的計容建築面積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質對應的計容建築面積應
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而積的50%;
(三)商業商務混合性兼容(BIB2)以及商業(B1)、商務(B2)與其他性質兼容的,商業商務之間的計容建築面積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有明确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綠地、廣場、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等用地複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質的計容建築面積比例依據經審定的土地複合使用設計方案确定。
三、(商住比例)居住用地 (R)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計容建築面積比例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為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計容建築面積應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50%,小于或者等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80%;
建築面積的80%;
(二)商業服務業設施為主要用地性質的,住宅計容建築面積應當大于或者等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20%,小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50%。
居住用地中,住宅計容建築面積應當大于規劃用地總計容建築面積的80%。
四、(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零星用地:
(一)規劃人口大于20萬的城市,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
用地(含與其他用地性質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二)規劃人口大于5萬、小幹或者等于20萬的城市,小幹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與其他用地性質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因用地狹窄或者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按照集約利用、整體實施的原則,合理确定用地邊界,避免出現零星用地。
已有零星用地應當與相鄰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備整合條件的零星用地,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實施解危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等建設項目;禁止實施居住及商業、商務等經營性建設項目。
五、(公益性設施用地控制原則)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中小學用地( A33)、體育用地(A4)、醫療衛生用地(A5)、
社會福利用地(A6)、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等公益性設施用地,應當确定用地性質、建設内容、建設等級等規劃控制要求。其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指标在符合相關專業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合理确定: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确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在設計方案審查中确定。
六、(地下建築、地上建築)建築樓 面标高不高于相鄰宣外坊地限低點标離1米的。該樓面以下部分為地下建築。除地下建築以外的建築均為地上建築。建設項目規劉設計應當結合現狀地形,與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街接。以堆土對建築進行掩埋的,不視為地下建築。
七、(容積率)
容積率指建設項目計容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表達公式為:
容積率=計容建築面積 建設用地面積
容積率計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地上建築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地下建築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二)地上建築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被掩埋外牆長度占該層外牆周長(局部凹凸不計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車庫和設備用房外,均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小于40%的,均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
(三)因交通設施、 公用設施工程影響,或者因滿足文物保護、防洪要求,導緻建設項目地下空間使用受限,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配建停車位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經專題論證,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築中配建的,不納入容積率計算,但其地下建築中除車庫和設備用房外,應當納入容積率計算;
(四)超出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标準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車庫,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建設項目的計容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按照計容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附錄2)執行。
八、(建築密度)建築密度是指一 定地塊内,地上建築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住宅建築淨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内,地上住宅建築的水平投影總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表達公式為:
建築密度=地上建築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x 100%
住宅建築淨密度=地上住宅建築投影總面積÷建設用地面積x 100%
地上建築投影總面積為以下兩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疊加部分不重複計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築,其非掩埋外牆對應的16米進深部分;進深不足16米的,據實計入。
除雨篷、挑檐、構架之外的建築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地。上建築投影總面積。
九、建築控制高度
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建設項且真起東件向關河通建先控制高度的。建設項目的建築控制高度應當符合建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規定。
建築控制高度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築控制高度小于或若等于10米的,平屋頂建築的相鄰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築控制高度:坡星頂建築的建築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築控制高度;
(二)建築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其建築計算高度不得超過建築控制高度;
(三)建築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築的相鄰室外場地最低點至建(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不得超過建築控制高度;
(四)建築控制高度為絕對高程的,建(構)築物最高點标高不得超過該絕對高程:
前款中,建築樓面标高不高于相鄰室外場地最低點标高1米的,該室内外高差不納入建築控制高度。
建築限低的,其建築計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築控制高度。
十、(停車位配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停車位,其停車位數量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計算後進行累計。
具體配建标準按照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标準(附錄3)執行,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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