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對工齡、視同繳費、社保繳費年限幾個概念搞不清,因此對于養老金計算抱有疑惑。
視同繳費,一般指的是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國家規定,是指國家實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
看起來條件不多,但是隐含的意思很多。早在1951年,國家就實施過《勞動保險制度》。勞動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用人單位繳費的方式。1969年停止計提,相關的繳費制度終止。
關于連續工齡制度,一般都指的是國有企業的固定職工。他們主要是以職工檔案為基礎記載連續工齡的。
連續工齡如何計算呢?工齡指的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收入來源的工作時間。關于工齡的規定,實際上源自于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主要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顧名思義,主要指的是在本企業工作的時間。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辦法》,明确了連續工齡的說法。主要原因是有關退休制度範圍,擴展至了機關事業單位和群衆團體。畢竟機關事業單位和群衆團體的工齡不能稱之為“本企業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一般來說,受組織調動的工作時間、軍齡等特殊情況都可以連續計算。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退休的最重要條件就是連續工齡達到一定程度。比如說1978年《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明确規定了退休條件是除了滿足規定年限以外,還要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
也就是說,如果工齡中斷的話,連續工齡就要從重新就業開始計算。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就是這樣一個規定,也一直執行了40年。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由于養老保險繳費采取的是累計計算,所以有關待遇的計算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對于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以前(一般指的是1991年以前),國有企業固定職工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機關事業單位是2014年10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
但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後,繳費年限無論中斷與否,養老金計算時繳費年限都将是累積計算。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需要首先根據職工檔案進行連續工齡的認定,繼而轉化為視同繳費年限,合并到總繳費年限中去。
如果我們現在還是以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的依據,其實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退休待遇的來源。實施連續工齡确認退休待遇制度的時候,相應的退休費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可是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後,大家都繳納上去的是“真金白銀”。工齡都是以職工檔案為認定依據的,現在私營單位如何管理職工檔案呢?如果私營單位生成了檔案卻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待遇還算高嗎?
2019年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是52919億元,支出49228億元。正是由于我們職工和企業共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才實現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良性運轉。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是由政府承擔。
現在的退休待遇,實際上都已經轉化為了承擔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後,才能享受到的。已經跟過去的工齡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們不再使用工齡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因素,而改為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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