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被公司“洗腦”
簽署了離職書
沒有落款日期
隻簽名
我這是被迫簽署離職書了嗎?
本期嘉賓
蔣蓉蓉 律師
上海樸彙律師事務所
(點擊收聽完整音頻)
蔣蓉蓉律師表示,這樣的情況,既可以說是被迫也可以說是欺詐。
因為這個離職協議書的簽訂,并非勞動者的真實意思表示。
一方面,用人單位利用了它強勢地位,讓勞動者不得以簽訂了這樣的協議。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會給勞動者“洗腦”,在簽訂協議的時候跟勞動者說:“這個文件隻是按照我們公司的流程簽一下就行了,沒什麼實質用處”或者“這個文件,大家都簽的,不會有什麼問題的。”之類的話,這足以讓勞動者對該文件的性質産生錯誤認識,屬于欺詐的行為。
蔣蓉蓉律師認為,勞動者入職時簽訂這樣的離職協議當屬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當屬無效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直接強迫勞動者簽訂離職協議,排除勞動者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情形。
入職時簽訂離職協議不屬于勞動者提前告知解除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告知解除,進而得出勞動者提前1年提出解除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因為提前告知解除權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該權利是勞動者主動提出、并自主行使的權利,是勞動者真實意思的表示。
入職時簽訂的離職協議,是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被迫簽訂的,該協議缺乏勞動者的自主決定,也不是勞動者真實意思的表示。
因此,入職時簽訂離職協議不屬于勞動者提前告知解除。
律師建議
如果求職者遇到此類情況,仍決定要去這樣的公司,蔣蓉蓉律師建議:可以使用錄音設備偷偷錄音,并在簽訂之前,先與HR核實身份、姓名、職位,并問一句,是公司要求必須簽訂這個嗎?如果不簽訂,就無法辦理入職手續嗎?要确認這一點,你才能在之後舉證環節證明,這個離職手續是被迫提前簽署的,并非自己真實意願。
相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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