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和大家聊聊人身保險中的壽險。
案情提要
前不久接到一個咨詢,黃女士在女兒小黃18周歲時為女兒小黃在某大型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壽險,我們暫且稱之為A險。該險種保險期間至小黃滿65周歲,一共47年,保險金額為50萬元。每年保費700餘元,分20年交清。該壽險可以賠付因意外傷害導緻的身故或全殘。
購買保險後不到2年,小黃因急性左心衰入院治療,後住院10餘天後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畸形心力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累積器官或系統,狼瘡性腎炎等。
後黃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被拒賠,拒賠理由為:投保人未如實告知。
案情分析
接到咨詢後筆者發現,該保險系由黃女士在一位親戚介紹的保險員處購買,購買時并未詳看這20多頁的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員的介紹和指引,黃女士與小黃在合同上各個簽名處進行了簽名。
該保險合同的第16頁為“告知事項”,列舉了多種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進行說明的事項,并列明了“是”與“否”的選項。如第12項為“您是否患有骨骼、肌肉、結蹄組織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對于該頁所列舉的問題黃女士與小黃全部選擇了“否”。
讀到此處,想必一部分讀者應當明白我要說什麼了。
本案中黃女士購買保險時未仔細閱讀就簽字,其中在投保人必須如實告知的事項中有一欄“系統性紅斑狼瘡”,小黃在投保前就患有該疾病,且該疾病與小黃的死亡原因存在關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風險提示
保單簽字之前務必仔細閱讀各項條款,不要盲目購買保險,否則可能無法物盡其用。
任何保險産品的保險條款都是非常齊備的,經過多年經驗總結和實踐,保險公司在規避風險方面必然是遠遠強于不熟悉保險知識的各位。
購買保險的目的是規避風險,不是隻需要掏錢就可以解決的事,我們需要在簽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這樣才能買對适合自己的保險,真正發揮保險的作用。如保險理賠的條件、免賠情形、告知事項、條款加粗部分等都是我們格外需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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