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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黑名單跟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30 18:24:44

征信黑名單跟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别?“我被列入征信黑名單了會被限制高消費、影響出行、住酒店或子女就學嗎?”征信黑名單、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費,是不是感覺都一樣卻又感覺不太相同呢?那麼,三者究竟有哪些區别?對當事人又會有什麼影響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征信黑名單跟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征信黑名單跟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别(什麼是征信黑名單)1

征信黑名單跟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别

“我被列入征信黑名單了會被限制高消費、影響出行、住酒店或子女就學嗎?”征信黑名單、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費,是不是感覺都一樣卻又感覺不太相同呢?那麼,三者究竟有哪些區别?對當事人又會有什麼影響呢?

别急,看看小編的總結就一目了然了!

一、含義

征信,一般是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是依法成立的信用機構通過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加工彙總形成的個人信用報告,包括對自然人在日常生活、經濟交往中是否遵守信用及履約情況的記錄彙總。征信黑名單一般是指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人員。

征信黑名單,又稱征信不良記錄,一般是指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人員。不良信息通常包括個人名下的貸款存在逾期未還、出現多次逾期情況記錄、欠稅記錄、法院執行記錄及行政處罰記錄等。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可以對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被執行人,所依法采取的促使其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限制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限高規定》”)被列入限制高消費的人員不能從事以下行為: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的規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将面臨以下限制:

人民法院會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标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二、征信黑名單人員會被限制高消費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征信黑名單人員會被限制高消費或列入失信?有多少人對征信黑名單人員存在這種誤解呢?嚴格來說,“征信黑名單”這個東西是不存在的,央行的個人征信報告是對個人信用信息的客觀記錄,而征信中心并不對客戶信息做任何評價。因此,征信系統中并不存在“征信黑名單”這個東西。所謂的征信黑名單僅是銀行對個人信用的不良評價的統稱、概稱而已。影響評價的信息一般包括個人名下的貸款存在逾期未還、出現多次逾期情況記錄、欠稅記錄、法院執行記錄及行政處罰記錄等。

注意,被銀行列入征信黑名單的人員會直接影響其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但并不會影響個人的出行、高消費。法院執行記錄僅是影響個人征信評價部分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限制高消費的人員均是因存在生效法律文書确認負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的人員,在進入執行階段後仍不履行,且符合規定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對被執行人采取的措施。

所以,征信黑名單人員會被限制高消費或列入失信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征信黑名單不等于失信或限制高消費,但黑名單可能會導緻你最終失去信用,成為失信人員。社會催收人員常說的“不還款會将會列入失信人或限制高消費”這些都是騙人的,失信人和限制高消費隻有到了法院執行階段,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才會将被執行人列入失信或限制消費,其他的金融機構均系沒有這種權力的哦!

三、限制高消費一定屬于失信人?

不少人對被限制高消費和被列入失信存在誤解,總認為一旦到了執行階段法院就應該将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費,其實兩者并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兩者适用的範圍也是不同的。具體區别如下:

(一)納入條件不同

隻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而被執行人在有符合《失信名單規定》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确定的義務,同時具備:

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②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③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④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⑤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⑥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才會被列入失信。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失信名單規定》未成年人是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限制時間不同

除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外,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高消費限制一直會持續至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才會解除;而依據《失信名單規定》 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三)納入對象的範圍不同

限制高消費的人員一般為被執行人本人,若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而失信人隻能是被執行人。

(四)被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制高消費一般是限制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而失信不但會限制消費,同時會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即常說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所以,相比于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四、三者對當事人的影響

征信有不良記錄人員,一般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或辦理信用卡等信貸業務的,但是當事人處理了不良行為,超過5年征信報告中就不會再顯示;

限制高消費人員,不但對征信有影響,同時還不能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消費活動,即不得有《限高規定》的不得有九項消費行為。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員,不但對征信有影響,同時也屬于被限制高消費人員,并且會按《失信名單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三者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失信,其次是限高,最後才是征信不良記錄人員。所以,非因負有生效法律文書确認義務而未履行導緻征信存在不良記錄的,對日常出行坐飛機、高鐵、住酒店及子女就學等是不會有影響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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