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有很多公司
為了“刺激”員工達标完成公司業績
讓員工立下軍令狀,還注明
“完不成業績就走人”
然後等你沒達标時候
公司據此解除合同
這操作是合法正當還是違法違規?
事件脈絡
2015年11月12日,曹某入職蘇州智鑄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2019年1月19日,曹某簽訂銷售人員軍令狀,承諾自願選擇2019年的業績目标為2700萬元,完成率低于30%則自動離職。實際2019年度完成業績264萬元。
2020年3月17日,因曹某未完成業績,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于當日進行交接。
2020年3月26日,曹某向上海市闵行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提成、十三薪工資和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曹某的部分請求。
2020年6月10日,曹某向法院起訴,一審判決蘇州智鑄公司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提成及工資差額。
2020年11月11日,蘇州智鑄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銷售業績達不到預期目标時,公司方應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本案中,曹某雖在銷售人員軍令狀上簽字,但這并不代表曹某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代表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
在曹某的銷售業績達不到預期目标時,蘇州智鑄公司應對曹某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蘇州智鑄公司方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現蘇州智鑄公司直接以曹某銷售業績未達到目标30%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系屬違法,應當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激勵員工是公司發展進步的重要方式,但是也要注意合法合理,不能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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