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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8 20:08:07

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法言俗語人們常說,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父親借了錢,兒子有償還的義務嗎?或者說兒子欠了債,債主能向父親去讨嗎?這就涉及合同的相對性問題合同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規定,合同僅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僅及于合同當事人,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嗎)1

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

法言俗語

人們常說,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父親借了錢,兒子有償還的義務嗎?或者說兒子欠了債,債主能向父親去讨嗎?這就涉及合同的相對性問題。合同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規定,合同僅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僅及于合同當事人。

以案釋法

張某向林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到期後,張某隻償還了5萬元,其他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也沒有償還。最後竟然故意躲起來,避而不見。林某找不到張某,來到其兒子張某某工作的單位,大鬧一通,要求張某某替父還錢。領導找到張某某讓其處理此事,張某某也很委屈,認為自己并沒有向林某借款,父親張某借錢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寬裕,不想替父親還錢,他認為林某沒有權利向自己讨債。林某則覺得,現在張某失蹤了,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本案中林某的做法正确嗎?

父債子還,隻是古代的一種說法,并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張某某與張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張某某并未參與借款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無須承擔合同責任。林某隻能向張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兒子張某某償還欠款。有些時候,雖然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參與了合同的履行,但因該第三人并非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也無須承擔合同責任。例如,小王到商場購買電冰箱一台,約定由商場送貨上門。商場因沒有專職送貨人員,雇用李四将電冰箱送到小王的住處。在搬運過程中,李四不小心将電冰箱磕碰。如果小王追究違約責任,隻能向商場主張權利,而不能要求李四承擔責任,因為李四并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法官說法

合同相對性是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處理合同争議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并非一成不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在法律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典型的有以下三種情形:

1.買賣不破租賃。例如,小王為孩子上學方便,與老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老李的房屋,租期3年。随後小王一家搬進該房屋居住,每天孩子自行上學,省卻了接送的麻煩。在租期第二年,老李因經營資金需要,将房屋賣給老丁,老丁支付了全部價款後,要求小王從房屋中搬出,理由是作為房子的新主人,有權在該房屋中居住。這時候,小王一家能不能繼續占有使用該房屋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725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法律規定,雖然老丁支付了全部房款,成為房子的新業主,但因在此之前租房者小王與原業主老李訂立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内居住至租賃期限屆滿。老丁雖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卻隻能被動接受該合同的約束,望房興歎。

2.第三者責任保險。例如,張某與安居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為自己的家庭轎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在保險期間,張某開車經過一路口時,注意力不集中,未減速讓行,将正在通過路口的行人李某撞傷。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确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三者李某雖然沒有與安居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卻可以直接向該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

3.實際施工人保護。例如,永順公司與六一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六一公司承建永順公司辦公樓,工程款按固定價支付1500萬元。在施工過程中,六一公司将辦公樓部分裝修工程分包給了雅美公司,約定裝修施工費300萬元。後來辦公樓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雅美公司向六一公司讨要施工費未果,該公司能不能要求永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3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雅美公司能不能從永順公司處讨要到工程款,取決于永順公司是否欠付六一公司工程款。如果永順公司已向六一公司全額支付了1500萬元,雅美公司無權向永順公司主張權利。如果永順公司隻向六一公司支付了1400萬元,尚欠100萬元,則雅美公司可以向永順公司讨要該100萬元,其餘200萬元向六一公司追索。如果永順公司隻向六一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尚欠500萬元未付,則雅美公司可以要求永順公司全額支付300萬元。可見,雖然永順公司隻是與六一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沒有與雅美公司簽訂裝修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在永順公司對六一公司尚有欠款的情況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向雅美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對性受法律的嚴格保護,突破合同相對性,在合同當事人之外,為第三人設定權利或義務,應當有法律的明确規定,或者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為第三人單純設定權利,而不能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為第三人設定義務。

《民法典》條文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轉自:山東高法

來源: 邢台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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