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币資金包含銀行存款、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币資金
貨币資金
一、銀行存款
1. 使用範圍
庫存現金使用範圍
2. 限額
Ø 保證日常零星開支,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
Ø 由開戶銀行根據單位實際核定,按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
Ø 邊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零星開支
Ø 超過限額部分,應當于當日終了前存入銀行。
Ø 增加減少限額,需向開戶銀行申請,由銀行核定
2. 賬務處理
期初、期末的庫存現金餘額如果在貸方,需查明原因,并調整。
二、銀行存款
1. 賬務處理
2. 銀行存款的核對
“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
如有差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後的雙方餘額應一緻
三、其他貨币資金
1. 賬務處理
應設置“其他貨币資金”科目,按照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各種“票”對應的核算科目
存出投資款:企業為了購買股票、債券、基金等根據有關規定存入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投資款專戶的款項。
将款項存到證券公司賬戶:
借:其他貨币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購買股票、債券、基金等
借:交易性金融資産——成本
貸:其他貨币資金——存出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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