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01債權的基本含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隻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債權産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隻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财産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隻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标的形式中,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币為内容的;對于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内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等。
02債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為财産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03債權的不可侵性
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權利的具體類型。近代民法上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對立的基礎上的,目的在于對國家公權力的對抗。拉倫茨将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并特别強調法律關系确立的這種聯系的本質,不是以拘束為中心,而是以設定一種自由空間為中心,即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幹涉。"所以法律關系的本質,在于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範圍,這就是權利。
薩維尼将權利分為三類:第一,人自出生時起就擁有的權利,它在生命期間不可剝奪,稱為"原權"(Urrecht),大緻相當于所稱的人格權;第二,關于物的權利。"物"(sache)指可以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當時的物權主要指所有權,屬于比較簡單的法律關系;第三,債權關系,即所謂"人與他人的關系",僅限于指與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薩維尼還指出,債權與所有權有區别,但也有類似,其中一點就是債權與所有權一樣,也具有以主體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質。所以債權作為權利的一種,一經成立也就劃定了債權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範圍,這種獨立的意思支配作為權利的一種,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幹預。總之,債權與物權同屬權利的具體類型,都确定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這種空間一經确立就成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幹預的效力并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與其也毫無關系。法律對這種秩序在何種程度上提供何種保護,是個人意思無法達到的領域,這與合同下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己設定迥然有别。簡要說來,意思自治給個人自由進入債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可能,當事人是否進入、怎樣進入以及進入怎樣的法律關系,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但這種法律關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種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這種秩序,而不是法律關系具體的内容,與其他第三人發生了聯系,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種秩序,不得随意破壞,這就決定了債權的不可侵性。
04債權的相對性
債權的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隻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法國學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所以債權的相對性表明的是權利行使的範圍,即權利的行使針對的是特定人。
05債權的構成要件
理論上說來,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上述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當然也應适用于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認定。隻是由于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讨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标準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06債權分類
①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内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②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标的物屬性得不同)
③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④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隻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⑤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産生新的按份之債。
⑤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标的有無選擇性)
⑦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随之消滅。
⑧财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财物還是提供勞務)
07破産案件債權申報、審查
受理債權申報與審查債權作為破産管理人的職責,事關債權人身份的取得、債權人的表決和受償、破産清算程序抑或再生型的和解和重整程序的選擇。可以認為,債權申報審查工作的好壞事關整個破産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因此,在債權申報審查實務中,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職,熟思慎慮。
第一節受理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存在于整個破産程序中,是債權人(除職工債權)進行身份确認,并取得表決權與受償權的必經之路。管理人應協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将申報事宜予以公告。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以下簡稱《破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在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内(包含本數)進行确定。
二債權人逾期申報的後果
1.可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需承擔相關費用根據《破産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申報債權。未及時申報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2.将因債權未獲得确定,而喪失表決權根據《破産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其中債權确認的債權人具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确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确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如債權人行使表決權,在其債權确認前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的方案将無法推翻,隻能被動全盤接受。因此,債權人若想行使相關權利,需要向管理人及時申報債權。
三管理人需提前為債權人提供相關文書範本
管理人可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債權人确認的其他方式,如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在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時,應當附有相關文書範本電子版,以供債權人下載填報。也可以在通過郵政EMS向已知債權人發送債權申報通知書時,附紙質版相關文書範本。管理人要提前為債權人準備的文書範本主要包括如下幾項:
1.《債權申報須知》《債權申報須知》應包括債權申報的範圍、申報期限、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要求,風險提示等。
2.《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申報文件清單》需列明債權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稱、份數、頁數,由債權人簽字蓋章後交管理人。
3.《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表》必需包括債權人基本信息、債權信息、債權産生的依據(事實和理由)。債權人基本信息應當列明債權人名稱、聯系人名稱、電話号碼、送達地址以及銀行賬号信息;債權信息應當包括債權性質、債權總額、本金、利息、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等,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數額需要單獨列明,還要列明有無擔保、擔保數額、擔保形式以及有無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債權産生依據需寫明債權發生的原因和時間,并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說明。《債權申報表》需由債權人簽字蓋章。
4.《債權申報人聯系方式确認書》在《債權申報人聯系方式确認書》中,除基本聯系信息外,還應要求債權人填寫債權申報代理人的微信号和郵箱,方便下一步聯系溝通。并且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上表決通過《不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方式和規則》,将通知送達和表決方式定為微信和郵箱等快捷方式,從而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債權申報人聯系方式确認書》也需要債權人簽字蓋章。
四債權人應提交的申報材料
除以上文書範本,管理人在接受債權申報時,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交以下文件:
第一,債權人身份證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護照等,法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等,非法人組織提交其他組織證明文件等;若委托他人代為申報,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受托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及律師執業證。);
第二,債權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内容:1.債權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2.債權性質、債權種類、債權發生時間、債權到期日;3.債權是否附條件和期限;4.申報債權的金額;5.有無财産擔保或優先權;6.是否為連帶債權;7.有無連帶債務人;8.是否為求償權或将來求償權申報債權;9.債權形成的基本事實;10.申報債權利息、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應當另行提交計算清單;
第三,債權金額和債權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應包括以下内容:1.債權基礎文件,如合同、協議、欠條等;2.債權人的支付憑證,如付款證明、發貨記錄等;3.債權人請求償債的證明、财産擔保證明、債務人已償還部分債務的證明、法院及仲裁機構文書等文件;
第四,債權人應如實填寫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債權人姓名或名稱、聯系人的姓名、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及收款銀行、賬号、戶名等确認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及授權委托權限等事項;第五,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登記造冊
1.形式審查原則管理人在債權申報階段,遵從形式審查原則,即管理人僅審查債權申報資料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如管理人發現申報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應當告知債權人,要求其對申報文件或證據材料進行補正。管理人不得以證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等理由,拒絕将債權人申報信息編入債權申報登記冊。
2.基本要求管理人在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登記時,應對債權人提出要求:第一,如實填寫《債權申報表》,并由債權人簽字蓋章;第二,債權人應提交證明主體資格的文件,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第三,債權人委托他人申報債權的,應提交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書應寫明代理權限,委托律師的還需要律所公函;第四,債權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也需要由債權人簽字蓋章,并由管理人就複印件與原件進行核對;第五,仔細核對《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和《債權申報人聯系方式确認書》,如果發現債權人未簽字确認,一定要告知債權人進行補充。
3.信息登記管理人接受債權申報後,制作《債權申報信息登記冊》,管理人可以按照債權性質分類登記申報的債權,具體可按照普通債權、有财産擔保債權、稅收債權等區分并編号。管理人在制作《債權申報信息登記冊》時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的基本信息、申報債權金額、債權性質、債務人提供财産擔保情況、其他擔保情況及其他必要事項。如出現未到期債權、附條件債權、附期限債權、訴訟及仲裁未決債權應在《債權申報登記冊》中注明。
第二節債權審查
根據《破産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六條第二款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産案件審理規範指引(試行)》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人應結合債務人财務賬冊、審計報告等,對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财産、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是否超過優先權的行使期限、是否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等情況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管理人的特殊身份決定了其應當對破産債權進行實質審查,破産債權的最終确認應當以管理人的實質審查作為前提。如同作為法官審理訴訟案件,管理人需對破産案件中每一個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以及性質、金額、擔保情況、是否有欺詐行為、是否有可撤銷的情形等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果就如同法官出具判決書。
一預先制作《債權審查規則》
管理人應根據《民法典》《破産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拟定審查債權規則,并依此規則對各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債權審查規則》必須要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判例及立法精神。
二審查方法
管理人對破産債權的審查不應完全依賴債權人提供的證據,管理人為審查債權可以自行調查與收集、整理證據。管理人必須将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與原件進行核對,證據材料保存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調查核實;對于複雜、疑難的債權,管理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聘請審計機構就申報債權相關的财務資料進行審計和調查;管理人可以對債權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并制作調查或詢問筆錄;管理人可要求債權人債務人進行對賬,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征詢函》;債務人相關人員下落不明、不反饋意見、不提交證據材料,或者财務記錄不明的債權,管理人可以根據債權人申報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審查認定;對已申報的債權,管理人可以向破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管理人員、财務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筆者認為管理人在審查已申報債權時,應當尊重已經生效法律文書,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管理人應予确認。
三基本審查内容
1.主體審查管理人對債權申報主體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債權申報主體是否适格。通過債權轉讓等方式繼受取得債權的,管理人還需要審查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通知書是否真實,是否已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2.時效審查管理人需要審查申報債權的時效性,該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執行時效等。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證據的債權,不予确認。
3.事實審查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要根據債權人陳述,結合審查認定的證據,查明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實,并确定該法律事實是否能引起債權的發生。管理人應當通過查明的法律事實,确定債權的種類和性質。管理人查明的債權種類和性質與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種類和性質不一緻的,可以告知債權人變更申報。
4.數額審查管理人應當依據合同、判決書、裁定書等債權文書約定或确定的債權計算依據,對構成申報債權金額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定金、罰息、逾期付款利息、滞納金等分别進行審查。債權人未按照債權文書約定或确定的債權計算依據計算債權金額的,對于超出債權文書約定或确定的部分,管理人不予确認。債權人計算的破産申請受理後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滞納金,管理人不予确認。債權申報為外币的,以破産受理日市場彙率中間價為準進行折算。債權人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市場價格重新申報。
5.證據審查管理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對債權人的申報材料、債務人的反饋材料和财務賬冊以及管理人取得的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管理人在審查證據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第一,管理人對證據審查的範圍包括債權人提供的證據和管理人從接管資料中獲取的證據;第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其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是否已經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是否提出上訴或者申訴,債權人是否申請了強制執行,第三人是否提起了撤銷之訴等,必要時應向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核實;第三,管理人對與債權申報審查有關的全部證據,應着重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此外,管理人還應根據不同債權的性質進行類型化審查,比如建設工程債權、業主債權、稅款債權、抵賬房的審查要根據債權特點制定專門的審查規則。
四和債權人的有效溝通
和債權人建立良性關系有助于提高債權人會議表決事項的通過率,有助于推進工作進程及減輕法院的壓力,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管理人要充分利用好微信和郵箱等交流工具,提高與債權人的溝通效率,同時以開設微信公衆号的方式,及時發布破産程序的相關動态。但是,筆者反對以建立微信群的方式進行溝通,因為在大部分破産案件中,債權人的債權要麼受損,要麼不能受償,一部分債權人會因此抱有負面情緒,如果建群,極有可能形成群體性的負面影響,從而導緻破産工作難以進行。在與債權人的溝通遇到阻力時,不應直接放棄或與對方進行對抗增加對方的抵觸情緒,依據筆者經驗,實現有效溝通,需要做好以下幾點:第一,嚴格遵守《破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第二,嚴格遵守管理人《債權審查規則》,做到公平、公正;第三,要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債權人在破産程序中行使合法權利;第四,溝通時,要不卑不亢,坦誠相待,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要為債權人保守秘密。此外,要根據債權人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對于一些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和大型公司,由于其内部決策的做出,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管理人最好将這些債權人的債權審查情況和債權人會議表決内容提前一周告知債權人的聯系人,以便于其上報和走流程。如果不提前告知,将導緻聯系人無法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表決,往往會做出棄權處理,如此一來将會影響債權人會議表決事項的通過。
第三節結論與思考
綜上所述,破産管理人應當審慎審查破産債權,管理人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更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合适的審查原則。同時,管理人要堅持向法院定期彙報,重大事項随時彙報;在履職中要取得法院的支持和助力,提高工作效率;要與債權人建立良性溝通,最大限度地提高債權人的參會率和表決率。受理債權申報與審查債權是破産工作中的核心,是一項龐雜又精密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完善工作模式。
08債權逾期申報及未申報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财産擔保,并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财産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财産擔保的證據。
破産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逾期申報和未申報: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破産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産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其後果是:
第一,債務人破産清算的,除非債務人有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該未申報債權成為永久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人重整的,該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第三,債務人和解的,該未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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