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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8 09:20:20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今日(12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消除就業性别歧視)1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新增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今日(12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重點針對就業性别歧視、職場和校園性騷擾等問題作出修改,明确就業性别歧視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業性别歧視的機制;針對互聯網平台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态,明确規定應當參照适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列舉性騷擾的常見情形,并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等。

消除就業性别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有哪些新增規定?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

(三)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别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标準的行為。

修訂草案明确,互聯網平台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平台用工的,參照适用前款規定。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将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别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預防職場和校園性騷擾!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确用人單位和學校應當完善事前預防機制

修訂草案新增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适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四)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将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明确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學校應當對女學生開展适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隐瞞;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保護其隐私。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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