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領土,領空和領海,都是有邊界的,這也是國家之間的分界線,但是領空的邊界,似乎比領土和領海更難以具象理解,那麼到底領空怎麼劃分的,是特指哪些區域範圍,如果客機航行,要飛多高,才能脫離一個國家的領空邊界呢?
先來看看什麼是領空,一個主權國家管轄的領土陸地面積上方的空氣空間,包括領空面積上方的空氣空間,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領空所在區域了。
這樣說的主要是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水平邊界區别,那麼從地面來看,向空中垂直來進行測量的情況下,飛機飛多高不屬于一個國家的領空範圍呢?但是到底要設定多高才算是這個國家的領空呢?
國際法目前也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是現在為止默認為領空的高度,要在飛行器航行時距離地面不少于40公裡的位置,也不能高于人造衛星的距離地面110公裡左右的最低近地點的位置,在這個範圍内,目前被普遍認定為一個主權國家的領空所在。
在國家的領空範圍内,也就是水平的領空邊界很容易清晰地判斷和辨别,而且主權國家有權利對其他國家的飛行器和航空飛行器等進行驅逐和管轄,可以有權利視為非法入境,并按照相應的國際法規進行處理。
但是如果從垂直空間的高度來判斷國家的領空範圍,是有一定難度的,很多國家認為,隻要處在地球引力之内的垂直高度,都應該視為是自己國家的領空範圍,這個觀點并不被西方國家認可。
尤其像美國這種擁有世界最強空中裝備的國家,不會贊同這個觀點,他們的飛行器能夠飛到超越民用航空飛機的高度,甚至比三萬英尺高空還要高很多,那麼如果把領空的垂直高度設置在太高的範圍,豈不是美國總是非法入侵其他國家的領空了。
實際上,就算是美國一直在這樣做,但是也不想正面承認,所以對于一個國家領空的垂直高度,到現在為止國際法也仍然沒能拿出一個讓所有國家都贊同的方案。
于是隻好就目前的狀況采取一個普遍都比較認同的觀點,就是飛行器在空中的高度,要從地面開始到距離40公裡的位置,當然這個不是國際法規定的,隻是大多數國家目前認定的一個共識比較多的觀點。
現在有些建立了外交政策的國家之間,可以根據兩個國家簽署的條約,來限定自己國家的民用航空飛機等,怎樣通過另外一個國家的領空,而且有詳細的認定方法和通行的約定條款,并且兩個國家會嚴格按照約定來執行。
如果是軍用的飛行器,必須要提前申請和通告,獲得特别的允許之後,才能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飛入他國領空,不然會被對方視為非法侵入進行采取反應和手段。
我國的國土總面積為960多萬平方公裡,其中包括海域面積300多萬平方公裡,在我國所有的國土面積和海域面積上方的空中,中國對此範圍的空間,享有完全主權并進行自治和管理,任何國家的飛行器如果想要通過我國境内的領空,或者途經我國領空等,必須要提前和我國相關部門簽署一定的條約和文件,比如航空公司關于民用的客運和貨運的條例等,而且還要接受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的管理,遵從我國的相關制度。
對于領空的嚴肅界定,關系到國家和領土領海同樣重要的主權問題,容不得半點馬虎和玩笑,所以越是發達國家越把領空也看得非常重要,在管理和進行多邊合作時也絲毫不會輕易讓步。
在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國外的民用客機和運輸機等飛行器,才會被允許從我國領空經過。
當然,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國的民航飛機,通過他國領空,也是一樣要接受其他國家的約束和規定,而且也隻有雙邊合作簽署條約的國家之間才有這樣的可能。
這些規定中包括了非常多的細節,而且對于飛行器的報備也是非常細緻的,登記的内容包括飛行器的國籍和所屬公司,用途以及載重和荷載的内容物等等,機組成員數量,以及飛行器的所有必要參數等。
這些都會體現在合作的文件中,細則甚至會寫滿多達幾百頁的紙張,而且在申請臨時通過某個國家的領空時,也是手續很繁瑣的,兩個國家之間需要進行提前溝通,得到對方的允許和指令協助後,才能準許對方的飛行器進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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