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集大成(珠海)律師事務所
【前言】
在與銀行簽好借款合同(不局限于房貸合同,包括其他各種借貸合同)之後,銀行很久都沒有給到當事人合同原件,這可能導緻當事人對于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無法履行合同,這種情況要怎麼辦?
一、銀行不給合同原件最主要目的是什麼?
1.不法手段防範法律風險
某些銀行會與客戶簽訂合同之後,不會給予合同原件,是想通過這種手段來防範法律風險。
銀行是怕與當事人出現糾紛的時候,當事人會進行訴訟等手段維權,不給合同原件,當事人一方就相當于少了最有利的證據之一,當事人要證明銀行沒給合同原件相當困難,并且當事人從其他途徑來獲得合同原件也有一定難度,這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為銀行防範了一定的風險。
但是,總的來說,銀行不給合同原件是違法、違約的行為。在簽訂的合同的條款的最後,總會寫着“該合同一式X份,甲方X份,乙方X份……”等語句,也是合同其中條款,銀行不給合同原件就是違約行為。合同本就是記載雙方的權利義務内容的法律文書,也是證明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最有力的證明。若遇到銀行不給合同原件的情況,應向銀行要求給予一份合同原件留存來以保證自己的權益和合同順利的履行。
2.私自調高借款利率非法獲利
有的銀行在與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會提供“空白合同”,是指在“借款利率為:_____________”等應當在約定時填寫好的地方會空出來,會美名其曰地說“要根據客戶的征信等情況來單方确定還款利率”或者“現在約定好了,但是這要到後面工作人員辦手續的時候填寫”等類似的原因,等當事人簽完合同,以為萬事都辦妥的時候,銀行就有可能從中作祟來非法獲利。
所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切記要當面約定好,要當面都填寫好該填的地方,以此來防範法律風險。
二、應對措施
1.問清楚不給的原因
若當事人遇到銀行不給合同原件的情況,首先,不要盲目的指責或者催促,先問清楚銀行不給的原因。例如房貸這種,辦理的過程、進度比較冗長,沒有一段時間是辦理沒完結的,銀行這邊需要辦理完結之後才能給到合同原件。
所以,當遇到銀行不給合同原件的情況,首先問清楚是什麼原因,如果是因為手續未辦理結束,就向銀行詢問清楚何時辦理結束能拿到合同原件,要銀行這邊給出确切的時間。
注意,若該詢問是通過電話詢問的,應當電話錄音下來,若是之後與銀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當作證據使用。
2.向銀行索取合同原件
若銀行不給合同原件的原因并非是手續辦理未結束等關于工作進展的原因,是其他無關的原因或者是超出常理的工作辦理的時間一直拖着不給,這時候可以到銀行當面溝通或者電話詢問等,切記,到銀行當面溝通的時候記得錄音或錄像等,電話詢問的話,記得電話錄音,用來保障糾紛發生之後的己方的權益。
《貸款通則》及銀監會内部管理已做相關規定,銀行不給合同原件屬違法、違約行為。
3.向銀監會進行投訴
若進行溝通後,銀行都未給予銀行合同原件,可以向當地的銀監會或者撥打銀監會12378、010-66279113進行投訴,在進行投訴之前,可以先向銀行再次索取,向銀行施壓,若銀行因此施壓決定給付合同原件時,簽訂《合同、材料交接登記表》等時,記得拍照留存證據。
4.房地産登記中心取件(僅針對房貸)
如果當事人是跟銀行簽訂的是房貸合同的這種情況,可以到房地産登記中心調取合同複印件,并加蓋核對無誤章即可。為之後的起訴等維權手段做好準備,以保證維護自己的權益。
5.律師介入起訴
可以聘請律師介入,先給對方發送律師函,再接着準備訴訟,以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案例參考
【案例】彭愛迪與傷害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龍灣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2014)溫龍商初字第938号
【簡要案情】
2010 年 8 月 6 日,原告與被告及溫州綠城家景房地産開發 有限公司簽訂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2010 年 10 月 18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變更協議 約定将原合同的貸款利率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15%調整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50%執行,同時該變更協議還約定了生效條件,即經擔保人簽署後方能生效。但是,上述變更協議至今未經保證人簽署,故尚未生效。貸款發放後,被告按照調高合的利率标準收取利息,一直收取至今,給原告造成損失,遂成訴訟。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存在兩份簽訂時間相同的《個人購 房借款合同》,但是利率約定為銀行基礎利率上浮 50%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為被告利用手 頭原告在 2010 年 8 月 6 日已簽名的但未填寫具體條款的合同,擅自填寫并非是雙方當時約定 的利率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故對該份合同的效力本院不予認定。原、被告雙方對經房管部門備 案的簽訂時間亦為 2010 年 8 月 6 日利率約定為基準利率上浮 15%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均 無異議,本院對該合同的效力予以認定。
2010 年 10 月 18 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 變更協議》存有諸多瑕疵(合同編碼不連續、存在粘貼現象、騎縫指印不連續等等),而且該 協議所确立的合同生效條件尚未成就,因此不具法律效力。因《借款合同變更協議》尚未生效, 不能構成對原《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變更,雙方應按照原《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 彼此的權利和義務。被告按照未生效的協議收取利息是為不當,應予糾正,被告多收取部分的 利息并沒有合法根據,應退還給原告,截止 2014 年 8 月份多收取的利息及本金 569906.56 元 應予返還。
【裁判結果】
一、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龍灣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截止本判決生效月止多收取的按揭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中截止2014年8月份應返還的按揭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569906.56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月起原告彭愛迪應按照雙方于2010年8月6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綜合)合同》所确定的利率标準(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5%)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結語:
面對風險最好的措施,就是從一開始聘請律師保駕護航,在簽訂合同時,律師在旁會解釋條款,并且提示風險所在,且律師在過程中會做許多留存證據的行為,用以出現糾紛的時候,來保障權益。律師的作用并非隻有訴訟解決糾紛的時候,他如同軍師一般,可以從一開始就為客戶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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