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男子方某通過出售銀行卡非法獲利。近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市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兩千元。
案件回顧:
2020年5月初,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然以自己的信息在武穴、黃州、武漢等地辦理多張銀行卡并辦理U盾,綁定手機号,同時将銀行卡綁定手機卡注冊的支付寶、微信等賬戶交給他人使用,并通過出售銀行卡獲利。經核實,方某出售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近千萬元,其中已核實被網絡詐騙集團作為實施詐騙犯罪的一級賬号收款四萬餘元、二級賬号收款六萬餘元、三級賬号收款四十二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明知開辦銀行卡可能被人利用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開辦銀行卡出售,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被告人方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市法院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适當,遂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請廣大群衆謹記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和各種三方支付、社交媒體賬号,也不要購買!請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發現“兩卡”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武穴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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