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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用電峰谷時間段及電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15:15:24

11月1日

雲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

《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稿)》)

在網站上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明确提出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

以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

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

谷時段在平時段電價下浮50%

雲南用電峰谷時間段及電價(這些用戶峰時段電價将上浮50)1

為利用分時電價價格杠杆作用,更好地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結合雲南省實際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所指的實施範圍是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峰時段:9:00—12:00、18:00—23:00;平時段:7:00—9:00、12:00—18:00;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分時電價峰谷價差維持現行1.5:1:0.5,其中,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以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在平時段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量以當月電能量交易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上浮50%,谷時段電價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市場交易合同或電網代理購電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形成分時價格,以及申報用電曲線但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雲南省分時電價價差的,結算時用戶的用電價格按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到,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 時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電價水平在本月峰時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尖峰電價執行範圍與峰谷分時電價執行範圍一緻。

《通知(征求意見稿)》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用戶表計暫不具備峰谷、尖峰分時計量條件的,暫按基準電價執行,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綜合:春城晚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來源: 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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